关于推进广东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产业发展的提案

2022-01-18 10:35:27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出人:民盟广东省委员会

  分  类:经济

  办理类型:

  内  容:

  案由:

  在基础设施领域开展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吸引包括保险、社保、理财及公众投资者等各类资金共同参与,能够为基础设施建设、现代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目前,国家在重点推进这一工作,2021年,首批经证监会批准注册的9只基础设施REITs已上市公开发行,其中,广东有3只。在首批REITs项目试点的背景下,通过对市场反映的深度跟踪分析,提出针对性改革建议,有利于推动基础设施REITs产业的健康发展。目前来看,我省REITs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1.缺少整体布局和顶层设计

  广东基础设施REITs主要采取单一项目逐个申报方式,产业发展缺乏重点。一是没有依托广东基础设施优势产业有针对性地鼓励与发展特色性基础设施REITs;二是没有依各市、各单位特点拟定重点推进项目与潜在培育项目,促进区域产业集聚;三是没有针对新基建布局REITs产业发展。

  2.REITs的资产转让审批存在制度障碍

  一是关于国有资产转让问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市场公开进行,公开征集受让方”。若基础设施资产被认定为国有资产,则需通过公开挂牌交易的形式转让,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经多个意向企业进行竞价,这对后期基础设施管理和REITs运营会带来较大不确定性。二是关于特许经营权转让问题。REITs实质上已变更特许经营的实质控制主体,或构成特许经营权变相转让,这与现有法规存在一定冲突,如《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就对有关特许经营权转让进行限制。

  3.缺少与REITs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缺乏相配套的税收优惠体系,REITs前期资产整理、产品发行与存续期运营各环节存在税负过高和重复征税等问题。比如,在REITs存续阶段,项目公司取得的租金收入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给投资者时,投资者仍需缴纳所得税,导致运营环节双重征税。

  4.社会资本参与度不足

  一是投资人结构还不够完善,首批基础设施REITs的主要投资者为公募基金、保险资管、信托、券商自营等,年金、养老金、境外投资者等尚未参与。二是市场参与方主要为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参与度较低。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运营时往往面临限制性门槛、参与广度受限、税费及投融资支持政策不平等等问题。

  建议:

  1.建立REITs发展协调机制,加强项目谋划储备

  一是由省发改委牵头,成立职责分工明确的基础设施REITs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省基础设施REITs产业发展。二是依据广东基础设施产业特色,有布局有重点,着力推动一批省内优质基础设施REITs项目落地。加强省属区域内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存量资源整合,鼓励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发行REITs,对运营时间、收益率、权属关系等条件暂不满足相关规定的项目,纳入基础设施REITs项目后备库。三是完善项目遴选审核,建立健全项目申报绿色通道。建立“省市联动、部门并联”项目审核工作流程,加快开展项目合规性审查;设立专项REITs审批沟通机制,协调各政府部门统一出具相应无异议函或批复,提高审核效率。

  2.争取作为全国放宽审批及项目杠杆限制的试点地区

  可依托横琴、前海双合作区和南沙自贸区的政策先行优势,向中央争取作为全国放宽REITs项目审批及杠杆限制的试点地区。一是简化REITs框架下的国有资产转让审批流程,如:豁免产权公开挂牌转让的程序,简化特许经营权管理部门对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相关审批流程等。二是降低REITs项目杠杆限制,争取放宽《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中“基础设施基金对外借款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有关限制,借鉴香港和新加坡等成熟市场对REITs产品的监管要求,将REITs借款总额上限调整为45%。

  3.提请国家支持,探索实施基础设施REITs税收优惠政策

  提请国家授权广东在REITs项目设立、运营和退出环节探索研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一是针对REITs设立环节采取递延确认所得税,对原始权益人按自持REITs份额比例对应计算的基础资产增值,递延至二级市场对外转让REITs份额时再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二是针对REITs运营环节暂缓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企业所得税有关特殊重组优惠相关规定,对于12个月内在同一主体内部连续进行的资产、股权重组,在税收政策中明确规定其“实质性经营活动”未发生改变,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项目公司向专项计划分配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三是针对REITs退出环节予以税收优惠,递延征收处置资产的土地增值税和处置项目公司股权的所得税。

  4.降低REITs投资人准入门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一是研究制定鼓励境外投资者通过QFII、RQFII等参与基础设施REITs产品投资有关政策;支持深交所探索“REITs通”创新产品,拓宽境外投资者的参与渠道。二是引导社会资本、企业年金、保险资金等长线资金参与公募REITs投资,拓宽长期资金来源。三是支持将REITs发行规模作为降杠杆措施纳入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指标,打通国企参与渠道。四是针对参与申报基础设施REITs项目及成功上市的企业,建立专项奖励制度,提升企业参与度。五是减少民营企业参与项目运营的限制性门槛,鼓励项目管理方通过租赁、托管、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提升基础设施运营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