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法专职人才培养的提案

2022-01-18 10:55:57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出人:民革广东省委员会

  分  类:政法

  办理类型:

  内  容:

  2021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其中对法治人才的培养提出了具体要求,“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专门队伍。”要求“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有立法权的地方应当紧密结合本地发展需要和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和针对性、实效性,创造性做好地方立法工作。”随着地方立法权逐步扩大,特别是《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更多立法权限后,我省有立法权的主体数量骤增,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的都逐步获得立法权。

  一、我省立法专职人才培养方面存在的问题

  相对于执法和司法人才,我省立法人才比较稀缺,立法力量仍然薄弱,这给提升地方立法工作带来了一定挑战。2018年4月省委组织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广东省高层次立法工作人才培养计划》,我省将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高层次立法工作人才评选,到2025年累计评选15名左右立法工作领军人才,80名左右立法工作骨干人才,200名左右立法工作专业人才。开展立法工作人才评选,将有利于各级各部门形成引才聚才的鲜明导向,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但全省200名左右的立法专业人才,与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的规模来看,立法人才仍显不足。同时,相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复议人员、执法人员等相关法律从业人员,立法人员还存在入职门槛不明确、培训机制不健全、发展方向不清晰等问题。法律从业人员基本都要求通过法律资格考试,但对于专职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却没有任何要求。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专职人才的建设和培养制度。

  二、关于加强我省立法人才培养的建议

  一是明确立法专职人员的入职门槛和任职要求。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立法工作队伍,推动立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需要把好入口关。人大、政府立法相关岗位招聘时,应该明确专业和资质要求,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提高立法人员准入“门槛”,一方面确保准入的人员从一开始就具有良好的条件、较高素质;另一方面确保不合格人员进不了立法工作岗位。参考法官、检察官的要求,应该将法律专业毕业并通过法律资格考试作为基本要求,立法专职人员必须具备有系统的法学知识背景和法学思维方式。

  二是建立立法专职人员的能力提升和专业培训机制。要打造一支高质量的立法队伍,必须精准对接地方立法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与时俱进对立法人员的知识进行更新,培养创新思维。让立法工作人员自觉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才能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积极作用。建议建立专职立法人员定期培训机制,制定周密系统的培训计划,根据立法工作规律和特点,采取一系列措施,培养立法人员的职业素养,提高立法队伍整体素质。与相关的大学、研究院等加强沟通,保持密切联系,安排立法人员到高校、科研机构进行系统的理论学习,第一时间掌握产业发展、理论研究的前沿信息。

  三是建立立法专职人员的职业发展规划和职业保障机制。借鉴法检员额制,探索试行立法工作人员专业序列,推动立法工作队伍职业化、专业化。目前,人大和政府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并没有明确的职业发展路径,完全按照公务员管理,升职的路径单一,级别的提升,可能带来岗位的交流和调整,经验丰富的立法人员被调离了立法工作岗位,造成立法人才的流失和浪费;但如果不进行交流,立法工作人员只干立法,职业发展空间受限。参照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化发展方式,考虑对立法工作人员的发展进行规划,让经验丰富的立法人员可以不调整岗位,职级和待遇也能上升。通过对立法工作的职业化规划,让立法人员深刻认识自己从事的是一项崇高而光荣的事业,提升职业的神圣感和使命感。

  四是加强立法人才的引进和交流机制。缺少编制一直是制约立法队伍建设的难点。在机构编制难以增加的情况下,探索出一条内部挖潜、优化结构、提高能力的队伍建设道路显得非常必要。人才引进是提升立法人员素质和扩充立法队伍的便捷路径。可以考虑在人大和政府立法机构中设立立法工作人员专项编制,依托立法规划和立法项目,向社会招聘急需的立法人员,满足不同立法项目的需要。构建人才交流机制是节省人才培养成本、提升人才培养的有效路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共同体之间跨界进行,通过部门互换、经验沟通等方式,激发立法队伍活力,提升立法质量。法律实践领域与学术领域也可以进行双向交流和互动,通过项目合作的方式,互派人员进行跟班学习,完善知识结构,提升业务水平。打通体制内外法律专业人才以及有实践经验的基层法律人才障碍,合理搭配,才能提高立法队伍的整体合力。

  国以才立,政以才治,业以才兴。做好新形势下立法工作,人才队伍是关键。立法专职工作人员群体较少,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需要加强立法队伍建设,解决立法人才“进得来、用得上、留得住”的问题,完善立法人才培养,为高质量开展地方立法、高水平推进法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