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人:朱颖恒(15015220111)
分类:劳动人事
办理类型:主办会办
主办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会办单位: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法院、省邮政管理局
内容:
一、新兴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现状
随着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广泛运用,新技术、新业态、新就业形态快速发展,催生了各类不同于标准雇佣模式以及传统非正规就业模式的新就业形态。新就业形态以其灵活自由的就业特点,受到了广大中青年从业人员的青睐,大大拓宽了就业渠道,成为缓解“就业难”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在实践中,新兴业态从业者诸如平台主播、外卖小哥、快车司机、代驾司机、网约工等行业一直处于劳动权益保障的灰色地带,绝大部分从业者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个税,没有购买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企业不与他们签合同缴保险几乎成为行业惯例,由此衍生出来诸多劳动权益保障的社会问题,影响新兴业态发展的可持续性,也有悖于国家对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劳动政策。
二、新兴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缺失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保障体系仍较滞后。传统用工只有签订劳动合同才能纳入劳动法保障范畴。那些没有传统的劳动关系和单位劳动合同形式的新业态如何适用就会面临困难。造成新业态下劳动者权益难保障根本原因,一方面在于法律法规亟待健全,比如“网约工”和委托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一问题,目前仍存在较大争议;另一方面,新就业形态下无论劳动时间和方式不同于传统方式,造成其保障必须具有针对性。目前关于休息、劳动定额及法定节假日更高的合理报酬显然不同于传统的劳动者;另外对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组织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也具有自身特点。因此,破解平台经济用工与传统法律法规“不相适应”问题,成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关键。
(二)劳动保障机制仍不健全。传统业态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用工关系比较稳定,劳动者报酬相对固定。而新业态劳动者以任务量作为获得报酬标准,任务量越多,报酬越高。企业一般也不负责提供劳动者从事工作所需的工具,购置和维护工具等成本由劳动者承担。受报酬取得方式的影响,新业态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普遍较长、休息时间少、劳动强度大。据统计,外卖派送员的劳动时间在8小时以内占4%,8-10小时占41%,超过11小时占55%。新业态劳动者也面临较高职业安全隐患,外卖派送员采取抢道、逆行、闯红灯等方式缩短送餐时间,容易造成交通事故。新业态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的覆盖比较低。
(三)侵权救济途径仍较单一。与传统业态劳动者相比,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诉求往往缺乏集体协商机制,也难以反映到人社部门的劳动监察大队。平等合作的模式给予从业者更加自由的时间和场所,所带来的弊端是劳动者在权益遭受侵害后,往往缺乏投诉和维权的途径。一方面,新业态劳动者通过网络用工平台开展工作,时间地点都各自分散。无论是对用工单位的实际运作,还是同一用工平台员工之间的交流,都处于虚拟网络的淡薄状态。再加上新业态劳动者工作流动较大,换工频率高,个体间缺乏人群聚合和情感交流,难以形成稳定的同事关系。因此,相对于传统用工,新业态从业者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和维权途径。
三、加强新兴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加强新业态从业者劳动权益法律保障。建议相关部门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制度,对互联网经济催生的新业态下非传统用工关系,在政策上给予全方位保障,确保劳动者权益受到伤害时,能够维权可依。人社部门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基础上尽快制定规章加以明确,从根本上保障“网约工”的合法权益。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方面的补贴政策。其他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去参加养老、医疗保险,也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同时,文件还要求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及工伤保险的保障方式。
(二)加强对平台企业用工合规的动态监管。建议人社部门健全与新经济、新业态、新岗位等相适应的劳动监管机制,规范平台企业用工行为,充分保障新业态从业者的劳动权益。要通过日常监管约束网络平台适当放宽配送时限,不得通过算法等手段侵害劳动者权益,适当降低网约平台企业抽成比例,特别要规范劳动时间、工作量、派件量、载客量等。要创新监管理念,以大数据为基础实现对平台企业用工的动态监管,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合理界定商业秘密和公共数据边界,建立政企数据接口,通过工作时间、报酬给付等核心数据监测平台用工实际,实现动态监管,从而为平台劳动者系统性劳动权益的维护提供依据。
(三)加强对新业态从业者权利意识的宣传教育。建议要充分发挥社会和市场各类主体的积极性,逐步提高全社会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意识。要积极发挥“两微一端”、自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劳动权益保障法律法规,逐步增强新业态从业者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特别是面对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要积极探索新经济、新业态下劳动者工会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将群体巨大、组织分散的新业态从业者规范起来,推动工会组织网络化、平台化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在新经济、新业态下维护广大劳动者权益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