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人:致公党广东省委员会()
分类:环保
办理类型:主办会办
主办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会办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内容:
建筑垃圾是固体废物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是无废城市建设的主要内容。近年来,我国每年建筑垃圾产生总量约35.5亿吨,占城市垃圾的比例约40%,但资源化利用率却不足5%,与发达国家平均80%左右的利用率相比,存在很大差距。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鼓励企业创新和研发,但建筑垃圾资源化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一、建筑垃圾资源化存在的问题
(一)具体目标缺失,配套措施不完善
一是缺乏具体的资源化目标。关于建筑垃圾的处置要求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对于工程渣土、河道底泥、房屋拆除垃圾等固废资源化利用的具体目标要求;二是配套措施缺失。尽管中共中央国务院制订了与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相关的政策,但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并没有制订出台相应的经济激励措施。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技术标准缺乏,检测标准以及在分类、运输、处理、生产等环节的质量认证标准体系几近空白;三是部分政策与建筑垃圾资源化不相适应。如2004年发改委等部门制订的《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禁止采用粘土制备实心砖,使得建筑垃圾处理后的粘土只能制作免烧砖、种植土等,制约了建筑垃圾资源化的使用范围。
(二)制度制约企业放不开手脚
一是现阶段地方政府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工作重心停留在控制建筑垃圾对城市环境的污染、拓展消纳处置场地阶段,资源化利用尚未纳入政府管理的重点;二是由于缺少规范性收储和分类回收强制性规定,导致原料收储不足,建筑垃圾处置企业不能饱和生产,建筑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脱节;三是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多为建材类企业,经常遭遇土地红线警示或环评障碍,很难做大做强。另外,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没有进入政府公共建设材料名录,资源化利用生产、销售困难。
(三)试点项目技术落后,建筑碳排放标准不全面
一是河道底泥、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处理仅在深圳、上海开展试点,这些试点项目仍采用传统处理工艺,没有将粘土和粉土资源化,未对地铁施工渣土中的发泡剂进行处理,亦未对河道底泥中的超标重金属进行处理;二是国家现行《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51366-2019),缺乏对工程渣土、河道底泥处置碳排放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碳排放计算方法的规定。
二、对策建议
(一)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目标,完善配套制度
一是出台省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将建筑垃圾处置与资源化实行统一管理,明确各类建筑垃圾资源化目标。二是建立一套从源头减量、排放分类、资源利用到残渣残土消纳的完整体系,促进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实现再生产品循环利用链的有效闭合。三是明确对建筑垃圾处置项目资源化利用率的考核要求,将其纳入工程招投标体系,倒逼设计、施工等责任主体开展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四是废除或修改不适宜的政策文件和标准,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在满足环保要求的条件下,制备烧结砖、砌块和陶瓷材料。五是建立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认证标识体系,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准则,让其进入政府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目录;要求市政工程,包括城市公用设施等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新建工程时回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明确住建部门在开展绿色建筑设计评奖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认证过程中,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作为重要因素。
(二)建立多层级全方位激励机制,激发建筑垃圾处理企业活力
一是出台资金、土地、信贷、税收等政策,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发展,建立优惠补贴政策,通过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基金、建筑节能发展基金等途径大力扶持综合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给予税收等优惠政策。二是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入环境,提供土地划拨、政策准入、采购招投标等方面便利,吸引民营企业和资本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三是打通跨区域运输限制,鼓励就近寻找建筑垃圾处置消纳点,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原料自由流通,同时建立统一的建筑垃圾综合信息平台,方便市场主体查询。四是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提高设备适应性、可靠性和智能化,做到一套设备可以用于多个类型建筑垃圾处理。
(三)加强技术创新和建筑垃圾资源化碳排放研究
一是根据建筑垃圾类型,制订基于Zero和4R(Reduce, Reuse, Recycle, Revolution)理念的一体化生态处置工艺和资源化利用方案,做到精准化、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零排放。改进筛分、泥沙分离、泥水分离设备效率,提高工艺设备智能化率和废水利用率,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研究,从目前的透水砖、免烧砖扩展到烧结砖、种植土(海绵介质土)、水稳层、高岭土等,从而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二是尽快制订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标准和技术指南,精确计算建筑垃圾资源化在“碳达峰、碳中和”方面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