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保障的建议

2023-03-02 21:35:32 来源:广东政协网

  大会发言材料之九

胡世杰委员的书面发言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保障的建议

  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数字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迅猛发展,催生了大量区别于稳定就业、传统灵活就业的新就业形态。资料显示,我省网约车驾驶员、网约配送员、快递员等新业态人员达960万左右。为加强新业态人员权益保障,省人社厅等八部门出台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但实践中,职业紧张、肌肉骨骼疾患、职业伤害、中暑、长时间工作、接触传染性病原体等与职业相关的健康问题依然威胁相关群体人员健康。

  一、存在问题

  (一)劳动关系界定不明晰。从业人员与平台之间非传统劳动关系,难以依据现行法律制度明确劳动保护责任。

  (二)健康损害未列入保护范围。新业态劳动者罹患职业紧张、与职业相关的肌肉骨骼疾患比例较高,但依据现行制度,未能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予以保障。

  (三)权益保障落实难。根据省有关规定,新业态企业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劳动者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以自愿为原则,出于成本考虑,企业在没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仅愿意通过低成本的方式提供有限职业健康保障。

  (四)劳动者职业健康保障意识薄弱。尽管我省在新业态劳动者职业权益保障方面出台系列措施,但劳动者普遍知晓率不高、风险意识薄弱,企业不参保,劳动者也少有提出异议。

  二、建议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健康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立足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两个着力点,提供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健康服务是实现“健康中国”的根本途径。为此建议:

  (一)推动国家为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做好顶层设计。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2021年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属于政策文件,效力位阶不高,无法突破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对职业健康保障权益规定,无法充分保障新业态劳动者健康权益。建议省人社、卫健、总工会等部门加强与国家部委沟通,推动国家层面开展立法,明确新业态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保障范围和方式,推动将职业紧张、职业相关肌肉骨骼等疾患纳入国家法定职业病目录,厘清平台企业、用工企业、劳动者的责任边界。省有关部门积极出台配套政策,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保障。

  (二)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行动。针对性开展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和健康监测、制定防护指南、组织疫苗接种等健康保护措施,提高新业态劳动者职业健康水平。鼓励新业态企业参与健康企业创建和健康达人评选活动,根据创建情况和评选情况给予一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税收优惠,推动落实主体责任。积极统筹社会各方力量和资源,加大对企业和劳动者教育、培训力度,提高职业健康保护意识。引导新业态劳动者增强保护意识,提升保护技能,做好自己身体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三)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和平台主体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等部门探索新业态企业监管执法机制,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加强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工伤保险、劳动强度等监督管理。督促新业态企业制定实施安全保障措施,强化落实主体责任。发挥工会保障作用,引导劳动者合理维权。通过政府监督引导、市场激励约束、企业赋权增能、劳动者保障意识提高等多维度协同,促进政府规范性监管和新业态企业自我约束,最终形成政府、企业、个人责任分担格局。

  (四)强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健康问题科技支撑。建议科技部门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健康关键技术纳入国家、省和各级科技计划,开展前沿性基础研究、早期筛查技术研究和干预技术研究,力争形成一批可推广应用的职业健康核心关键技术。

  (发言者系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院长,医药卫生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