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人:民革广东省委员会
内容:
本提案针对当前国有基金份额退出的痛点难点进行探讨,先行先试探索国有基金份额退出机制,解决国有基金份额“退出难”问题,实现国有基金投资的良性循环发展。
一、国有基金份额退出现状
目前我国以政府引导基金为主要代表的国有基金份额正逐步迈入大规模退出阶段,面临着退出效率有待提高的困境。根据清科私募通数据,政府引导基金在2017-2019年出现投资高峰,其中2017年的投资金额超过400亿元,2018年超过450亿元,这一批投资项目已逐渐步入退出期,但目前我国退出渠道仍不够完善,大多拥挤在IPO退出主通道上。根据清科数据,除去新三板,近十年退出比例仅占24%左右。如何提高退出效率、保障资金能够内部循环成为当下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国有基金份额退出当前存在的难点问题
为加快国有基金份额退出,证监会先后批准在北京、上海、浙江和广东设立份额转让试点,为国有基金份额转让提供了场所,并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效果,但国有基金份额在退出过程中仍然存在程序机制上、实质定价上和市场环境上的多重问题:
(一)份额转让的退出依据及流程不明晰,从业者操作风险大,被动从严进行。
当前国有基金份额转让主要受私募股权交易监管政策、国有资产转让相关政策以及财政资金监管政策限制,政策文件较多,法律层级不同,上下级文件之间存在一定的不一致等等原因导致基金份额转让审批周期长、交易程序往往从严执行、交易成本增加,使得国有基金份额转让实操中难度较大。
(二)份额转让缺乏买卖双方均认可的定价方式,交易成功率低。
一是转让价格难以达成共识。国有基金份额(首次)转让价格应以评估或估值结果为基础,但当前市场缺乏规范的估值体系及专业服务中介,且许多项目存在账面估值虚高、资产难以合理评估的情况。
二是作价机制不符合市场实际。国有基金份额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但私募股权基金份额的受让主体即S基金以现金折扣价格对冲风险为基本的交易逻辑,9折的折扣率毫无交易吸引力。
(三)份额转让市场配套机制,市场缺乏活力。
一是良性循环的市场生态尚未有效形成。份额转让市场缺乏受让方、缺少专业的中介机构和缺乏统一明确的制度体系,市场流动性亟待改善。
二是交易机制僵化单一,不利于提高市场主体积极性。国资基金份额因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问题,存在较高的合规和审计风险,而实践交易中市场情况复杂,现有的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则无法适应当下的现实情况,各市场主体亟需建立一套灵活有效的配套机制,以解决目前国有基金份额转让的困局。
三、国有基金份额退出机制优化建议
一是理清、理顺国有股权基金份额转让的路径。建议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制度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国有权益转让已有相关制度或基金文件对转让的条件和价格已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批准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的交易场所或其他交易场所转让。对国有基金份额交易形式的约定赋予合法性,理顺交易路径。
二是完善基金份额资产评估方法。明确基金国有权益首次转让底价以份额转让平台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基金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之一为基础,综合考虑后续交易成本、税费、基金期限、流动性、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等因素确定,有效促进国有资本周转效率。
三是丰富国有基金份额定价机制和方式。建议在现有评估(审计)加挂牌的交易方式外,参考IPO询价机制和方法,建立国有基金份额询价机制。同时,建议适当时机下参考国有银行处理债权的成功经验,成立数家国资资产管理公司在询价机制基础上受让国有基金份额。
四是参照39号文简化国有主体间份额转让流程。建议国有主体间份额转让可39号文在经转受让方共同的国资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采取协议转让或直接划转方式进行。
五是优化信息披露机制。建议份额转让平台优化信息披露的方式,建立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对转让交易所需信息进行分层披露。
六是结合行业实际,创新交易机制。包括允许基金国有权益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保留部分基金份额收益权等分阶段的转让方式。下级政府引导基金/国资出资平台可根据上级政府引导基金/国资出资平台交易条件进行随售的机制。
七是大力培育和发展专业的S基金份额机构投资者。建议国家行业政策和监管等层面上来鼓励引导发起、培育和发展专业、长钱的基金份额转让机构投资者队伍,包括保险资金、S私募股权基金等。
八是提升各交易主体配套服务。建议份额转让平台与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实现份额转让挂牌交易、工商变更、私募基金备案更新等程序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