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科技成果产业化政策环境,推进深港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提案

2024-01-23 18:45:29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出人:民革广东省委员会

  内容:

  高等院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发挥创新源头作用,是科技成果转化链条中重要的成果供给方。激发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力,扩大高质量科技成果有效供给,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壮大培育新动能、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存在问题

  (一)政出多门相互掣肘,成果转化机制不畅

  从目前来看,国家层面出台多项宏观性、指导性政策,鼓励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在岗离岗创业。但在实践中,受组织人事相关管理制度的约束,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兼职、离岗创业创新等方面约束性条件较多、政策稳定性不足。高校教师对职能部门政策“打架”无所适从,导致大多数高校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产业化持谨慎态度。同时,高校现有的科研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仍然以项目、论文、教学情况等为依据,评定职称时并没有将参与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纳入考核,绩效奖励、业务考评、评奖评优与成果转化引导类政策相脱钩,导致政策不落实、不落地。从高校内部来看,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满后的社保、档案等人事制度如何对接尚不明确;从高校外部看,政府、学校、企业、社会组织等相互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尤其是缺乏以需求为导向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平台。这些都是导致科技成果转化政策难以落地见实效的重要影响因素。

  (二)科研工作偏离市场,要素协同供给不足

  国内科学研究与市场需求之间的距离较大,专利成果往往用于职称评定及课题申报,不具备市场价值。统计显示,我国发明专利平均维持年限为6.2年,与国外10年左右的平均水平差距较大,专利总体的经济价值较低、转化空间较小。同时,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融资、营销、法律、保险等方面,绝大多数人员缺乏必要的项目运作经验、企业管理经验及人脉资源,导致全要素协同供给不及时、不到位,最终科研人员仅凭自身力量难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香港高校的办学理念和评估机制长期以来注重学术研究,少有留意应用技术转化,导致科研成果转化难,90%的香港高校科研成果没有走向市场。

  (三)深港两地机制隔阂,资源融合效果不佳

  深港两地开展科研活动在项目来源、管理模式和评价方式等方面均存在较大不同,香港科研人员反映参与内地项目限制较多。目前仅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香港研究资助局联合科研资助基金合作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港澳)、深港澳科技合作计划等少数项目,可供港澳地区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申请,且申请参与上述项目要求香港科研人员或者机构必须与内地机构合作、科研成果需在内地进行转化;香港科研人员无法参与国家航天航空、军工等重大科研项目,极大地限制了香港一流科研资源与人才充分参与国家重大科技创新活动,阻碍了香港优势科技力量与内地的融合互补。

  二、建议

  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科研成果转化机制,是打通我国高校科研与经济发展之间通道的主要方式,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着力点。

  (一)建立多部门协同配合的科研成果转化长效激励制度

  一是明确支持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在岗离岗创业。对职称待遇、岗位编制、社保衔接等重要关切问题予以明确答复,进一步消除科研人员后顾之忧。尤其是督促各级高校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科研人员在岗离岗创业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是改进和完善对高校及其科研人员的考核机制,实施分类评价、精细管理,对于综合型、理工类和应用研究类科研院所,要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科研人员创业效果的考核比重,改变重课题、重论文,轻应用、轻转化的现象。

  (二)探索以股份制企业为载体的产学研一体化发展模式

  政策鼓励高等院校与行业企业以股份制企业为载体的产学研一体化发展模式,引进社会、行业、企业的人力,物力,智力,信息资源,逐渐形成“深港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科技企业+行业协会”股份制企业化运营产教融合机制,有效进行资源整合,成立股份制公司。公司既是研发主体、也是生产、销售和服务的经济实体,产学研一体化发展模式。以结果为导向,以企业绩效管理为激励机制,真正实现深港产学研深度融合。

  (三)完善深港两地科研成果及先进制造业互融互通机制

  一是加大与港校的科研合作力度,建立深港高校专利共享池,联合技术攻关,建立全球化的战略合作网络,加速产学研转化。建议科技部支持更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对港澳地区依托单位的科研人员有序开放,可先行对未来落户在河套合作区香港园区的高校和机构开放,推动香港入驻内地的科研机构与高校等参与其中,最大程度促进香港与内地的高端科技资源汇聚融合。与此同时,在非涉密项目评审上,借鉴港澳评审规则,试用同行评议制、试行引入海外专家进行评审等,允许财政资金按规定拨付至港澳高校和科研机构用于科研项目支出,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权,探索适用港澳的科研经费管理模式,降低科研人员行政成本,激发创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