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广东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提案

2024-01-23 18:44:21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出人:民盟广东省委员会

  内容:

  案由: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对增加集体和农民财产性收入,激发农村土地资源活力,保障乡村振兴用地需求,促进乡村振兴与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22年1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到2025年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基本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初步形成,土地要素配置效率进一步提升等目标。当前,广东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12个国家级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1.入市政策体系不够完善。一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与最新法律法规衔接不够顺畅。不同层级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对相关集体土地管理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难以实现“类案同判”,影响承租人、村集体的权益;入市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仍在动态调整,各部门之间协同联动制度欠缺。二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普遍存在评估机制不健全、处置变现难等问题,不是合格的贷款抵押品,导致其使用权难以获得抵押融资。三是入市收益分配制度不够细化,导致存在集体与个人的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集体物业过度资本化、政府收取调节金难度大等问题。

  2.地块开发利用效率不高。农村地区农用地、宅基地、公益性建设用地以及经营性建设用地交叉分布,土地权属、边界等复杂不清;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导致难以连片开发形成园区集聚效应;城乡区位、资源禀赋、交通通达度等基础条件不同,导致部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周边排水、供电、道路等基础配套落后;同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块还存在利用方式粗放、空间布局无序、生态系统退化、资源利用低效等问题。种种因素导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质量不高,难以高效开发利用。

  3.缺乏完善的入市经营管理模式。一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步骤等涉及较多专业知识,多数村民对土地整备入市政策的认识程度不高,部分村民对租金收益期望过高,不愿意缴纳土地流转产生的相关税费,导致农业用地集约连片经营难度大。二是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能力相对欠缺,缺少资产管理经验和产业运行能力,自行开发建设的经济实力和专业知识薄弱,村社自主招商难度较大、质量不高。

  建议:

  1.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政策体系

  一是修订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性文件,规范同地同权、土地整备、不动产登记、供后监管、税费制度、到期处置等方面问题。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监管入市律师协助监管制度、风险评估制度,规范入市收益使用、监管制度。三是出台《广东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融资管理办法》,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物权保护,落实分割转让或抵押的相关细则,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四是针对不同的入市方式,明确土地收益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分配形式和分配比例;针对不同的土地用途和交易类型,确定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取的合理比例。

  2.提高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土地开发利用效率

  一是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入市土地规模、速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等政府中长期规划的匹配度。二是注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宅基地改革、农村产权改革、租赁住房改革等农村土地改革措施间的关联性、协同性和耦合性。三是简政放权,将村镇工业聚集区改造项目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与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下放至试点区。四是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清退历史招商或历史招商到期退出后,优先作为入市项目。五是建立全省土地利用动态核查监管平台,真正做到“人在干、网上看、云计算”,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智慧化水平。

  3.提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主体的经营管理能力

  一是多措并举宣传土地入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成功的案例,帮助村民广泛了解、熟悉政策,及时协调解决流转入市过程中面临的群众困难。二是通过适当放宽税收产值、严格把关产业导入等方式,建立与国有土地有级差的招商门槛。三是结合区域重点招商方向和产业发展需求制定产业导入指引,对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及招商引资提出量化指标,从产业导入、产业效益、效率监管等角度建立招商“一张图”。四是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登记赋码等工作,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运营管理能力建设。五是结合试点情况,在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加快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