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人:王大平
内容:
环境监测机构,是具有CMA环境监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独立于政府和企业,既是政府监管的必要补充,又能为企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支持,是我国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力量。数据显示,我国涉及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约有5000家,从业人员约有6万人。然而,随着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规模壮大,一些行业乱象相继涌现。
一、存在问题
(一)机构逐利导向下监测行为不符合要求甚至违法违规。一是现场监测活动的重要性、复杂性与质量管理相对滞后的矛盾。现场监测的环节较多,未形成现场监测管理体系,社会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追求盈利,无法保证其行为的公正性。二是第三方机构监测难以与甲方企业独立的矛盾。当前机构的运营模式是企业先付小部分款,监测完后再付尾款。第三方为了承揽业务一味迎合“金主”,帮助排污企业“偷数据”“出主意”,严重扰乱监测市场秩序。
(二)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一是处罚震慑力不足。目前只针对弄虚作假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处罚,对当事人重新设立的机构没有影响。此外,处罚金额偏低(最高罚20万),与第三方监测机构年收入动则过千万相比,微不足道。二是信用机制不完善。目前信用中国对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设定3-6个月公开期限,受罚机构履行完处罚条款和手续后平台即撤销该信息,未产生“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惩戒效果。三是对仪器生产厂商的约束不到位。现场检测仪器缺乏强制性产品标准,多种仪器具有数据编辑修改功能,可随意伪造、变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缺乏对生产厂商的约束和处罚机制。四是排污企业连带责任很难实施。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即使监测机构迫于排污企业(委托方)压力出具虚假报告,需要举证机构与委托方之间存在着某种共谋,排污企业很难被处罚。
(三)环境监测专业性强,但准入门槛低。一是资质获取难度小。第三方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申请资质认定证书流程简化,省内机构均可自愿选择按照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认定证书。门槛低造成难免出现鱼龙混杂的现象。二是对注册条件审核把关难度较大,如注册资金可以使用第三人资金过账,注册通过再归还;高(中)级专业技术人数可有偿挂靠,持证人不用坐班。
二、对策建议
(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一是完善环境监测机构质量体系建设。强化对人员、仪器设备、监测方法、手工和自动监测等重要环节的质量管理。二是实现监测全过程留痕。参考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信息化手段对采样过程的封口、解封、分析等全过程进行GPS定位及影像记录,一旦出现涉嫌数据造假问题,可追踪溯源问题环节,锁定证据,压缩违法空间。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三是推行更科学合理的运行模式。推行企业抽取方式在数据库中随机选择监测机构的模式,并由企业先行将费用全部结清或付费至第三方,以降低监测机构为讨要剩余款项刻意迎合排污企业的概率。
(二)完善流程规范化管理。一是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生态环境部门和资质认定部门重点加强对管理体系不健全、监测活动不规范、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力度,通过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机构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推动行业实现自律约束和规范管理,通过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机构名单共享机制,实现行政力量、执法力量、技术力量共享共用。二是建立“环保黑名单”制度。将监测数据造假、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方及指挥方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其在银行贷款、企业上市、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限制。三是建立仪器生产厂商约束机制。规范监测仪器产品标准,在产品设计、生产制造环节禁止设置删除、修改、伪造数据等功能,对不符合要求的仪器生产厂商实行行业禁入。对生产商、销售商配合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公示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及其产品名录,将单位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等。四是设置竞争机制。专业化的社会机构通过竞争分别获得运营业务和比对业务,两者独立运营,互相监督;政府的环境监测部门则对运营单位、比对单位进行质控管理考核。
(三)严把第三方监测机构注册审批关。一是加强第三方监测机构的准入条件和审核标准。建立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数据库,加强评审员队伍建设,发挥生态环境行业评审组作用,规范资质认定评审行为,限制低价竞争和恶性竞争的行为。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监管融合,对环境监测机构人员、设备等纳入线上实施动态管理。二是建立第三方监测机构规范。通过制订和完善环境监测单位准入、竞争及服务内容等规则,帮助排污单位选择水平较高、技术力量强的单位。定期对监测公司进行考核,充分提高管理能力和人员的技能水平,减少因为管理和技能引起的在线数据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