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完善广东高水平人才政策的提案

2025-01-15 10:11:25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出人:九三学社广东省委员会

  内容:

  近年来,广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强国战略,取得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人才引进与战略产业的“匹配度”不足;人才创新创业环境的“包容度”不够;城市和机构间人才的“流动性”不畅等突出问题。为此,提三点建议:

  一、树立关键产业引才的三个“风向标”,让战略人才“引进来”

  一是绘制广东“战略人才招引地图”,搭建精准引才的“政府猎头体系”。建议成立专门机构,积极从国内外职业社交平台、知名猎头机构、海外粤籍人社团等机构获取数据,以“论文+专利+产业”的科学组合构建人才的“精准画像”数据库,围绕广东主攻的科技创新、战略产业细分领域,绘制国内外专业人才分布地图,定期编制《广东省创新人才引进目录》,向省内高校、企业“精准推送”。 

  二是建设一批“国际人才自由港”,畅通国际科技人才来华通道。围绕南沙科学城、知识城、光明科学城、松山湖等重大创新平台,针对人工智能、生物制造等紧缺关键技术,加大引进国际高科技人才,加快建设国际专用通信通道,创新跨境数据流动的安全评估、商业数据跨境流动的负面清单,试点境外专业技术人才特聘高端职位,畅通海外科学家、高端创新人才来华工作通道。开展高技术人才移民试点,推动设立海外“人才飞地”,多渠道利用国际智力资源。

  三是坚持人才评价“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提升用人主体“关键话语权”。围绕重点产业、重点区域,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用人主体自主开展不同人才分层分类评价,比如创新人才重点考察科研成果贡献率,创业人才重点考察专利发明转化率;结合评价结果,以“配额+统筹”形式,给予用人主体在人才落户、编制使用、公开招聘、岗位设置、科研经费管理等方面更大自主权。

  二、打造激发创新创业的三类“政策特区”,让青创人才“聚起来”

  一是探索设立宽松化、容错化的“科研特区”,让科研人才“自由探索”。借鉴上海“基础研究特区”经验,在广深港澳科技创新走廊沿线的五山高教区、广州大学城、深圳大学城等地区,选择大院大所的优势学科领域,优先探索科研自主权下放制度,实行自由选题、选人和自主使用经费;建立长周期资助评价制度,简化申报立项流程,减少考核指标并探索一定时期不考核制度,为高水平科技人才留出足够时间与容错机制,支持勇闯创新“无人区”;推动科研经费、科研人才、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高水平实验室等向“科研特区”倾斜,积极引进战略科学家。

  二是推动建设自由化、国际化的“粤港澳科创合作区”,促进国际人才“无界合作”。围绕横琴、前海、南沙、河套等跨界地区,争取粤港澳共建联合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促进国际科技组织、高水平理工大学、外资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集聚。探索面向港澳、国际双向开放的科技合作模式,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对外开放,拓展利用国外科技基础设施渠道,发起一批国际性重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支持区内科研机构与人员积极参与国际科研项目,举办全球性科技会议。探索科研物资、资金、数据跨境安全流动路径,实现国际科研人员“无感通关”,推进科技成果跨境交易。

  三是支持建设低成本、多功能的“创业街区”,让青年人才“轻装上阵”。支持各城市申请专项债或超长期国债,收储改造存量低效土地、存量住房建设一批“创业街区”,针对试验验证、金融支持和商业化服务等创新创业需求,建设低成本、高容错、多功能的一站式创业平台;支持利用国有公房资产入股初创企业,或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提供租赁服务;借鉴美国科学基金CAREER项目、瑞典“青年科技人才研究资助120%”政策、欧洲创新委员会2025转化计划, 向“创业街区”企业提供税收减免、创业资助、金融支持等政策。

  三、构建促进人才流动的三类“交互机制”,让多元人才“动起来”

  一是构建全省战略科技“智力中台”,促进关键人才共享赋能。以南沙科学城、光明科学城、松山湖科学城为依托,打造三个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人才共享平台,鼓励全球顶级科学家、科研团队、企业依申请共享共用,联合突破重大原创技术。鼓励省内地市围绕低空、集成电路、新型储能与新能源等核心技术领域,共建一批区域研发平台、创新转化平台、数据服务平台,支持各平台之间人才交流任职,形成全省科技人才协同网络。推动大湾区与粤东西北地区共建人才驿站、人才飞地,灵活用好人才资源。

  二是打造区域人才评价“互通桥梁”,消减城市间人才流动阻力。推进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技术职称、积分落户、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金等城市间互认,完善异地人才公共服务体系一体化,建设区域人才评价标准体系。立足城市功能定位及产业分工,推动编制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共享发展规划,促进平台共建、政策互通、智力共用。

  三是搭建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交互通道”,推动产学研机构间人才流动。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明确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时间要求、人事岗位、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事项,并积极设置创新型岗位,打通人才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流动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