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解农村宅基地问题,助力“百千万工程”高质量发展的提案

2025-01-15 10:10:57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出人:民进广东省委员会

  内容:

  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村宅基地改革要守住底线”“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中提到“稳慎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强化农房规划建设管控,坚决遏制新增农村违法违规建房行为”等内容。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做好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是我省实施“百千万工程”,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重要内容。

  从我省实际情况来看,因不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求,宅基地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我省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宅底数不清,宅基地闲置和“一户多宅”问题共存,该类问题矛盾点多、涉及面广,反映了农村宅基地社会保障功能和经济价值功能之间的矛盾;二是我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有待完善,村民自建房缺乏制度性管控,乱圈乱占、乱搭乱建现象比较严重,建筑风貌混杂;三是我省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自愿退出、有偿使用等方面缺乏制度性规范,导致人口流向与用地倒挂,农村地区总体呈现“人减地增”的反向增长现象,现行管理制度内容已难以满足层出不穷的宅基地利用方式变化与日益兴盛的流转诉求。

  建议:

  一、深入开展摸底调查,进一步优化审批管理

  (一)完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政策措施

  建议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全面查清我省宅基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建立完善的农村宅基地调查数据库和动态更新机制。对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客观公正、依法依规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理。

  (二)优化农村宅基地申请和审批管理

  一是加强基层宅基地监管队伍建设。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优化农村宅基地申请和审批制度,改革宅基地审批管理模式,对于宅基地管理,除乡镇政府及农业农村部门,还需充分发挥村庄社区的监管作用。二是建立“乡镇审批、县级复核”的农转用审批机制。由乡镇作为审批主体,在县级监管环节进行区分:存量宅基地实行乡镇审批后县级实行备案制度;对于增量转用的土地,增加“复核”程序,由乡镇联审联办公室负责人把农户建房所有资料提交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复核结果无异后,乡镇政府对农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进行审批。三是深入推进宅基地“数字化”管理,为审批监管工作提效。建议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运用基础信息网络等多种形式,打通省、县、乡、村四级的信息流通渠道,为实现网上审批、远程监管提供保障。

  二、严格管控农房建设,着力提升乡村风貌

  (一)建立乡村建设管理的全过程管控机制

  建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农村住房规划设计、报建审批、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管控机制。强化报建审批环节管控,严格执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流程,将风貌管控要素纳入农房建设全流程管理,在审批建设管理制度上为宅基地风貌提升做出保障。

  (二)建立多层级的乡村设计技术支撑体系

  “不规划不设计、不设计不施工”,建立“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县域乡村风貌总体设计)-村庄设计-农房设计”的三级设计体系。在省、市层面分别出台相应的编制技术规程和风貌设计指引,县、乡层面应编制村庄风貌设计导则,保障美丽乡村风貌的特色化塑造。

  三、推动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

  (一)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建设

  一是健全农村宅基地流动的法律法规。目前法律允许通过置换宅基地的方式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建议适时转变传统的宅基地分配机制,形成统一的宅基地流转市场,并针对流转条件、范围、方式提出法律规定,避免农村宅基地流转的交易纠纷;二是改革宅基地流转体制。制定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标准程序,建立农村宅基地评估标准和评价体系,完善宅基地市场化改革的配套技术体系,针对流转对象、流转期限等问题进行规定。三是发挥省级统筹作用。针对目前对宅基地使用权有需求,却不具备流转资格的群体,建议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宅基地的闲置情况以及城乡农业发展的联动情况进行规划。

  (二)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制度、自愿退出机制和有偿使用制度

  一是建立农村宅基地收回补偿制度。制定政府、村集体、农户三方认同的补偿标准及补偿形式;对于取得使用权合法的,建议以使用权人放弃宅基地后可在城镇或社区新村获得相当住房保障为标准。二是完善宅基地自愿退出机制。探索“以地换房”“以地换股”“退出地票”等长效补偿机制,有序推进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三是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增加保有宅基地税费负担,使得持有宅基地的成本高于收益,促使其主动退出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