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人:民革广东省委员会
内容:
专门教育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专门学校是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有效场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制定专门矫治教育规定。
2020年至今,我省先后设立了23所专门学校。这些专门学校在办学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专门教育法律在广东省层面,主要规定在《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和广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等地方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中,大多属于原则性规定,尚缺乏一部关于专门教育或者专门学校的地方法规。
(二)办学经费筹措难。中央和广东省相关法规均没有具体规定专门学校经费的筹措渠道。专门学校经费实践中由所在地市筹措。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影响,粤东西北各市财政偏紧,专门教育经费自然捉襟见肘。主要表现为:基本资金缺口大,宿舍、教室等功能用房数量少,信息化设备缺乏等,造成僧多粥少,学位紧张。
(三)缺乏专业教学标准和和教材。尽管专门教育被定位为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但专门学校教育具有矫治和教育双重属性,教育内容应具备特殊性和针对性。实践中由于办学时间短和教学经费短缺等原因,仍趋向于普通学校的办学模式,采用统一的普通学校的教材,导致教学效果大打折扣。
(四)师资队伍亟需加强。专门学校教师除普通的文化课教学要求外,还需深入了解学生们的内心世界,充分掌握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知识,做到“因材施教”。这就要求专门学校需要兼具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的教师,但现实中这类教师的数量和质量都难以满足需求。
(五)文化教育没有保障。专门矫治教育虽有司法属性,但教育的属性不可偏废。部分新成立的专门学校缺乏专业师资,只能以军事训练的矫治教育为主,缺少文化教育。此外,当前专门学校是按照地市设立原则,有时候本区域入校学生人数存在同龄不足的情况,造成无法按年级来编班学习,或者学习周期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习周期不一致,导致学生结业时无法于义务教育的升级、升学相衔接。
(六)社会认知存在偏差。由于宣传不足,加上历史原因和社会偏见,专门学校往往被贴上“问题学生学校”的标签,甚至还是被看成是以前的“少管所”,部分家长和学生对专门学校存在抵触情绪,担心孩子进入专门学校后会被标签化,或者发生“交叉感染”,甚至担心影响学生的升学、就业。这种认知偏差导致部分家长不愿意将孩子送往专门学校接受教育,不仅增加了学校招生的难度,也影响了教育矫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由此,建议:
(一)完善法律制度。在《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和广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的基础上,适时制定广东省专门教育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推动专门教育制度的落实与发展。
(二)强化经费保障。明确专门学校学生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将生均公用经费,纳入省级财政统筹保障。拨付一定地方债额度专项用于我省专门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设施设备购置等项目的资金支持。协调解决各市专门学校的存在的土地等历史遗留问题。
(三)科学布局合理分工。省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按照“全省一盘棋”,资源集中、有效辐射的原则,适当划分现有专门学校职能分工。可遴选一所专门学校,集中接收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以及依法决定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实行专门矫治教育,可根据需要增设高中阶段教育,服务范围覆盖全省。其他各市专门学校主要接收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主要实施义务教育,加强职业技能教育。为提高教育资源利用率,增强专门文化教育的专业性,省专门教育指导委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协调划分邻近各市的专门学校,错位开设不同年级义务教育课程,满足不同年龄段入校学生教育需求。
(四)加强专门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各地市编制、财政、教育等部门要根据学科需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增加专门学校编制,合理调整教师结构,确保各学科教师数量充足、结构合理。通过提高待遇、改善工作环境、建立合理的晋升机制等措施,吸引更多优秀教师到专门学校任教。同时,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切实提升专门学校的教育矫治水平。
(五)开发专门教材。省级教育委员会应牵头组织专家学者,完善专门教育的课程体系,编篡具有针对性的专门教材,提高专门教育的规范性和实效性。
(六)加强专门学校管理。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引导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全面提升专门学校的学校内部管理水平。
(七)加强社会宣传。加强宣传,消除误解。密切家庭、社会、学校协作,帮助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消除顾虑,形成社会、家庭、学校共同支持、促进专门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