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探索和推广老幼共育服务模式的提案

2025-01-15 10:17:35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出人:民进广东省委员会

  内容:

  一、背景

  自2022年起,全国幼儿园数和在园幼儿数“由增转降”。据教育部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22年,全国共有幼儿园28.92万所,比2021年减少5610所,下降1.90%;在园幼儿数比2021年减少177.66万人,下降3.70%;2023年,幼儿园数和在园幼儿数持续下跌,比2022年分别下降5.12%、11.55%。而与此同时,人口老龄化趋势继续加剧,民政部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公报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全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已达2.97亿,占总人口的21.1%;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抚养比达到22.5%。广东省情况比全国略好,但同样面临相同境况:2022年,广东省共有在园幼儿498.05万人,比上年减少2.34万人;2023年继续减少39.44万人,比2022年下降7.9%。同年底,广东省60岁及以上的户籍老年人口达1716万,占总人口16.9%。不管是对个人、家庭还是政府部门,巨大的养老压力正在来临。

  面对老龄人口数和幼儿园在园幼儿数“一增一减”、老龄事业发展资源不足和学前教育资源过剩的情况,一些国家和地方开展了老幼共育服务模式(即在同一场所或体系内同时为老年人和儿童提供服务)的探索和实践。如日本自1993年开始探索“富山型”老幼共生服务模式,截至2019年已开设218家富山型共生服务机构;丹麦的“代际学习中心”将老年人与儿童聚集在一起,为不同年龄段的人提供一个共享的学习和互动空间;深圳市属国企深业集团旗下深圳幸福健康集团与南山区沙河街道、宝安区航城街道等共建“医养托”一体化幸福社区;山西太原市部分社区开展“老幼同乐”模式试点,组织老年人和儿童共同参与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

  二、存在问题

  老幼共育服务模式能有效整合资源,提高服务效率,减轻家庭负担,促进代际交流,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然而,该模式在国内尚处于探索阶段,存在诸多问题和制约发展因素。

  (一)制度障碍导致政策支持不足

  老幼共育的资源与管理隶属不同部门和领域,如教育部门管理幼儿园所,掌握着儿童教育资源;民政部门管理老年服务资源;社区承担本区域家庭教育、居家养老等工作。老幼共育服务模式需要跨部门、跨领域的合作,但目前没有政策统筹引导,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沟通和资源整合机制,导致资源无法得到充分利用,难以形成完备的老幼共育服务体系。

  (二)缺乏专业指导和规范

  目前老幼共育活动大多为自发组织,缺乏专业的教育、健康等方面的指导,没有对老年人进行儿童教育、儿童心理等方面的培训,导致教育效果不佳,同时对于老幼共育活动的组织形式、活动内容、安全保障等方面也缺乏统一的规范。老幼共育服务所需的专业护理人员及教育人员的培养和供给远远跟不上需求。

  (三)观念偏见及安全风险担忧

  不少民众对老幼共育服务模式存在误解或担忧,认为老年人观念过于陈旧或担心老年人身体状况不佳,可能给孩子造成不良影响;而部分老年人对参与老幼共育活动也缺乏积极性。此外,无论是在社区还是在机构开展老幼共育活动,都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如突发疾病、碰撞风险等。这些都阻碍了老幼共育服务模式的推广。

  三、对策建议

  中共广东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强调,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广东有条件探索和推广老幼共育模式,推动解决“一老一小”照护难题。

  (一)建立协同机制完善政策法规

  一是建立省级跨部门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制定政策、协调资源等工作。研究制定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发展方案、设置标准和指导意见,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流程等;出台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老幼共育服务领域;建立监管体系,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二是加强部门协同合作。如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儿童教育资源和专业指导,民政部门负责整合老年服务资源和社区资源,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供健康评估和医疗保障等服务,各部门加强协调,统筹推进。

  (二)提供专业指导与规范

  一是培养专业人员。积极引导高校、职业院校开设老幼共育相关专业,建立涵盖学历教育、职业培训、继续教育等老幼共育服务人才的培养体系;对相关从业人员,如社区工作人员、幼儿园教师等进行管理、组织、协调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专业素养;建立激励机制,提高老幼共育服务人才的待遇和社会地位。二是制定老幼共育活动的组织规范。包括组织流程、人员配备、时间安排、内容规范等,确保活动既符合儿童成长需求又能发挥老年人的优势,且过程安全。

  (三)加强正面宣传和社会力量参与

  一是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老幼共育服务模式的意义和作用,普及老幼共育服务模式的理念和优势,提高社会认知与接纳度;在社区举办老幼共育体验活动,让居民亲身感受其带来的便利和好处。二是鼓励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老幼共育服务。如公益组织可以专门组织老年人与儿童的文化交流活动;企业可以通过捐赠、设立公益基金等方式支持老幼共育活动,如提供活动设备、赞助活动经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