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建立专门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的提案

2025-01-15 10:16:53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出人:何婧

  内容:

  专门学校是教育体系中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的特殊教育机构,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低龄化、团伙化、重复或多次犯罪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各级党委、政府对专门学校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也对专门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师资队伍建设、设施设备配备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24年,我省已实现了21个地级市公办专门学校全覆盖,部分地市也建立了民办专门学校,全省已建成及新筹办专门学校大幅增加到29所。然而,各地的专门教育还处于探索积累经验及健全教育管理制度的阶段,在发展过程中还面临诸多困境,其中经费保障问题尤为突出。据了解,我省各地政府制定的生均经费标准不一,部分地市缺乏长期稳定的生均拨款制度,制约了专门学校自身的发展,也影响了教育矫治功能的有效发挥。

  一、存在问题

  (一)专门学校经费来源不统一、不稳定。据了解,我省专门学校经费主要以地方财政投入为主,或来自于有限的专项经费支持,如佛山、河源、云浮、江门等地专门学校办学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拨款和学生自费相结合的方式承担;肇庆、清远、东莞等地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各地受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支状况等因素影响,专门学校办学经费投入参差不齐。且受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送矫态度影响,学生自费部分难以收缴。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专门学校甚至面临经费短缺、难以维持正常运转的困境。

  (二)部分地市未建立专门学校生均拨款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专门学校应纳入义务教育的管理范围,办学所需经费应由政府予以保障。但目前我省针对专门学校的经费保障机制仍然空白,大部分地市尚未制定专门学校的生均拨款标准,与一般的义务教育学校相比,专门学校在经费获取上缺乏兜底保障,难以根据学生数量和教育教学实际需求争取财政资金。

  (三)专门学校的经费保障未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义务教育的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等4项资金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范围,我省和各地市也参照国家的做法建立了本地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政策,明确了省以上、市、县等各级对资金的负担比例。但目前专门学校的各项经费均未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保障范围,专门学校的财政事权在省与地方之间的划分不够清晰,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导致在经费支持上存在各级推诿现象,无法保障专门学校经费来源,不利于学校的稳定办学与健康发展。

  二、意见建议

  (一)建立专门学校生均拨款制度。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专门教育保障机制”。建议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参照《广东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中的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制定专门学校生均拨款制度,并将专门学校生均拨款纳入《广东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切实保障专门学校稳定发展。

  (二)将专门学校生均拨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建议参照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管理办法,将专门学校生均拨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明确省和市县的支出责任划分,同时督促各地将专门学校生均拨款纳入市和县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压实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责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专门学校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的要求。

  (三)将专门学校生均拨款纳入“三保”资金保障范围。建议参照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管理办法,将专门学校生均拨款纳入“三保”资金保障范围,并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将专门学校生均拨款纳入中央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全面监督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