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人:致公党广东省委员会
内容:
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为适应新时代人口发展形势的政策设计提供了顶层思路。随着全国生育率的走低,我省也面临少子化、老龄化的现实挑战。为缓解生育压力,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我省推出了多项惠民举措,其中,托育支持政策在减轻家庭生育压力上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截至2023年底,我省共有各类托育机构9000余家,提供托位超过50万个,托育机构、托位总数均居全国第一。但从长期来看,托育服务存在的深层次矛盾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逐渐凸显。
一、存在问题
(一)托育服务行政管理职责体系建构相对滞后
托育服务行政管理牵涉到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当前托育主要由卫健部门管理,围绕免疫接种、疾病防控等内容开展业务指导和健康督导工作,而托育工作亦包含养育、教育等重要内涵,受卫健、教育等部门职权限制,较难在大局上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通盘考量,限制了政府政策的执行力和创造力。
(二)托育供给不平衡,存在应托尽托与参与不足的反差
受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托育服务在城乡之间差异显著。特别是粤东西北等农村地区的托育服务较为匮乏;同时,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人们对高质量托育服务产生了迫切需求,但高昂的费用令家长望而却步,经济条件较差的家庭入托难、入托贵问题更为突出。
(三)托育服务良莠不齐,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
目前,省内托育机构的专业性、安全性、规范性差异较大,托育服务行业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尚未有统一的课程标准和教材,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托育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四)新生人口大幅缩减给民办托育机构带来巨大冲击
随着出生率下降,民办托育机构面临招生困难、办托难等问题,再加上政府的奖补力度不够,申领门槛较高,社会办托的积极性和持续性受到一定的冲击。
二、对策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将托育支持政策落到实处
一是强化顶层设计,健全工作推进机制。以国家制定托育服务法为契机,完善我省在托育补贴、托幼一体化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清除“黑托”、“灰托”,让托育服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议设立更具统一性、权威性的管理机构和机制,明晰托育服务行政管理职责,构建以发改、卫健、教育三个部门为主体,民政、妇联等多部门联合参与的工作推进体系,理顺各部门职责,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有力推动托育工作顺利开展。
(二)丰富托育供给层次,完善托育供给服务体系
1.提高普惠性托育服务的经济可持续性。加大对普惠托育服务的公共投资,根据入托数向托育机构发放生均补贴,将资源重点投放在人口密集、资源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粤东西北地区;根据价格敏感度调整收费标准,建立困难家庭托育保障特别是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提高困难家庭的可负担性;为托育机构提供税收优惠、差别化奖补、规范行政检查等政策支持,以激励市场提供更多样化、高质量的托育服务。
2.进一步细化民众托育服务需求。根据家庭偏好开发多样化托育产品,既要建立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托育服务,又要建立满足部分高收入家庭更高需求的托育服务,鼓励和支持社区托育中心、家庭式托育等新型、个性化托育模式发展,形成多层次、多样化、高品质的托育服务市场。
3.建立合作框架,推动政府、民办机构和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合作。如通过公私合营、公办民营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新建(已住)居民小区规划养老托育共办的公共配套用房,支持有条件的机构提供公立、非营利性托位,就近满足群众需求。
(三)推动托幼一体化建设,实现统一管理
目前,0~3岁与 3~6岁学前教育分别由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管理,托幼分离的管理模式难以保障学前教育的连续性。一是建议卫健部门联合教育、民政、编委等部门建立统一备案标准,规范全省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审核、备案流程,完善质量监督体系和补贴标准体系。二是建议逐步将0~3 岁托幼机构与3~6岁幼儿园的管理进行融合,进一步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三是建议制定0-6岁整体性、连续性的教育目标以及可操作的课程标准,统一托育基础教材,根据不同年龄阶段特点制定相应的教育目标,设置特色课程等。
(四)提高托育服务的知晓度和政策透明度
一是卫健系统联合妇联、工会等部门制作托育服务宣传手册、微视频等,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多形式的宣传活动。二是联合社区卫生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精准传递信息,做好托育信息和普惠政策的精准传递。三是数字赋能托育服务宣传,依托我省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优势,探索建设智慧托育平台,更好地普及托育政策宣传,提供智慧托育服务和产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