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人:王声效
内容:
多元调解机制是指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是平安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多元调解机制,可以防范发生矛盾纠纷激化、群体性事件、信访问题恶化、社会不稳定因素滋生等情况,降低民事案件转刑事案件的风险,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安全感,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多年来,各级党政重视法治、平安、和谐社会建设,我省平安社会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人民群众满意度、获得感不断增强。疫情以来,由于经济下行的压力,因失业、欠薪、疾病、房贷等问题,引发了个体的焦虑和不满情绪,也有的因为对案件处理不满,产生了报复社会的倾向和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徒然上升,特别是发生珠海汽车撞人事件后,各地更加重视平安建设,构建多元调解机制摆上了更加重要的日程。
一、当前多元调解机制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多元调解组织网络不健全。多年来一直提倡建立多元调解机制,有的地区调解组织名义上设立了,组织机构不健全;部分地区仍存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没有设立,挂一张牌,相关人员挂个名,工作实际上没有开展的情况。有的调解组织(包括庭前“大联调”)上级检查工作时,人员凑到位,检查结束,找不到人的情况。
(二)调解主体协作不畅,衔接机制不完善。不同调解主体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之间缺乏明确具体的衔接规则和操作流程,导致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方面存在障碍。如一些民事纠纷在人民调解不成功后,向法院诉讼时,相关调解材料不能及时有效移送,或因对自身职责理解不同而互相推诿的情况,影响调解效率和效果。
(三)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不高。调解员队伍普遍存在年龄偏大、知识层次偏低、专业人员缺乏、队伍不稳定等问题,而且流动性大,村(社区)调解员往往随着换届选举而出现空缺;激励机制不足,调解员主动热心参加调解的不是很多,被动参加调解的不少,敬业精神不足,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成效。
(四)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不足。一些地区财政投入不足甚至没有纳入财政预算,导致调解组织办公设施简陋,影响工作开展,也无法对调解员进行专业培训。近三年因为财政支出困难,有的地区还把本来有适当报酬的调解员作为临聘人员清理解聘,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与当前案件逐年增长的现状不相适应。
二、对策建议
(一)加强督促检查,进一步健全多元调解组织网络。在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的领导和指导下,对全省之前申报已经成立的各级各行业调解组织(机构)进行调研摸底,了解摸清调解组织(机构)的“底数”(包括机构完善、人员配备等)。掌握实情后,填漏补缺,以科学管用为导向,构建更为完善的以区县级调解组织为骨干,街道乡镇、社区村调解组织为主体,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为补充的多层次调解组织网络,拓展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不同类型调解组织间的横向协作,完善联席会议制度、联合调解机制等,共同化解跨部门、跨领域复杂纠纷。
(二)发展多元调解组织类型,提高专业性纠纷化解能力。
面对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薄弱的现状,加大力度培育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针对医疗、物业、劳动争议等领域纠纷特点,督促指导相关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成立调解组织,加大力度配备专业调解员,制定专门调解规则,提高专业性纠纷化解能力。
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引导和支持有资质、有信誉的社会组织参与调解工作,发挥其在特定群体、特定领域纠纷调解中的独特作用。
(三)提升调解组织保障水平,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县级以下调解人员的配备,通过招募、培训等方式,充实调解组织人员队伍,吸收法律、心理、行业专家等专业人才,建立调解员名册和专家库,根据纠纷类型选派合适调解员。以2025年村(社区)换届选举为契机,大力加强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动员热心乡贤加入调解队伍。面对当前县级财政支付困难的情况,省级、市级财政适当增加转移支付力度,县级政府加大对调解组织的经费支持,将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调解组织建设、调解员培训、补贴等,同时,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稳住鼓励调解员积极工作,敬业爱岗。
(四)强化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功能、调处功能和宣传教育功能。一是要主动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建立健全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等预防机制,及时排查矛盾纠纷潜在因素,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努力减少民转刑案件发生。二是要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特别对一些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在源头、幕后、苗头、动向四个关键环节狠下功夫,控制事态发展。三是要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优秀传统文化宣传教育,既要引导群众学法用法、知法守法,也要引导群众领会“仁义礼智信”等传统文化的丰富内涵,学会“谦虚、善良、友爱”,遇事冷静不过激,通过全方位的宣传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联名人:胡芳军,吴振先,辛宇,朱锦英,孔繁华,王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