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人:涂欢
内容:
在新时代背景下,科技创新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2024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要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近年来,中国慈善事业也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作为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形式,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如何学习和借鉴美国、瑞典等西方发达国家慈善力量在社会变革中的作用,推动慈善力量参与到社会公平和社会效率提升,推动探索公益慈善支持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在这个领域的改革试点授权,是时代赋予广东的使命之一。
一、现有科技领域的困境急需慈善力量参与
1、技术成熟度“死亡之谷”困境
按照科技技术成熟度划分,处于“死亡之谷”地带的成果由于长期难以见到经济回报,因此除了政府资金外,鲜有社会资金注入,成为在技术成熟和市场成熟之间横亘的隔阂地带。鼓励和探索具有耐心、不单纯追求短期回报的资金引导进入技术成熟度处于“死亡谷”的科研项目,对于提升社会整体科研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2、科研经费管理机制问题
政府资助的科研经费核算和管理机制较为简单,强调按计划和进度拨款,突出阶段性科研成果验收,既没有按照经费管理多样性和不同学科的发展特点进行分类,也没有遵照
科学研究本身的不确定性设置灵活的预算管理体制。2021 年 7 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给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营管理自主权。而公益慈善经费参与科研项目,从源头上就能避免僵化的经费管理办法,优化经费和资源匹配,为科研项目注入新的活力。
3、政府资助企业方式的国际冲突
我国政府直接资助、补贴企业的做法一直以来是中美贸易战的焦点问题之一。美方认为其不符合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而通过公益慈善的方式资助科学研究可以较好的避免这类问题,为我国科技发展提供更为灵活和可持续的资金支出渠道。
二、公益慈善支持科技创新的困境
1、慈善力量参与科技创新的认知度低
目前,慈善力量参与科技创新尚未成为一个被普遍认知和认可的概念。我国的科学捐赠规模极小,近五年,科技研究领域的捐赠占比始终在 2-3%。高校教育基金会对科学研究的支出比例也很低,仅有 11%的公益支出用于科学研究、扶贫助困、公益和文化等领域。
2、慈善基金投资的困境。
我国慈善法对于慈善基金的金融属性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例如慈善组织不得直接买卖股票、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等,导致慈善资金在投资方面面临诸多约束,无法充分发挥金融属性,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国外在公益慈善支持科技创新方面有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例如,美国政府通过设立专门资助科学研究的基金会、建立非营利研发机构、实行非营利组织管理制度、制定财政税收政策等多种方式,推动慈善力量进入科技创新领域。同时,科学捐赠与国家基金互补,科学慈善事业与国家战略体系紧密联系,慈善资产保值增值也为科技创新提供了有力保障。此外,社会力量的自发性参与和捐赠文化也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结合我省实际,建议在以下几个领域先行试点创新举措。
一、将企业捐赠资金视同研发费用,享受税收优惠,激励企业加大对科技创新领域的捐赠力度。将企业用于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的慈善捐赠,视同该企业自身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中对企业出资的对象,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机构扩展至基金会,进一步拓宽企业捐赠资金的适用范围,激励企业加大对科技创新领域的捐赠力度。
二、打造永续基金会,为基金会资金使用松绑,允许慈善组织资助本地科技创新项目,并将项目成果转化的部分收益再用于其他科技创新项目的资助,形成资金良性循环;
三、利用深圳创新优势,引导福彩公益金关注现代慈善,将福彩公益金用于资助科技创新项目、科研人才培育、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等;
四、将教育机构捐赠配比延展到科研机构,推动慈善资金对科研的支持,促进科技创新的发展;
五、鼓励非营利组织对科学研究进行捐赠,放宽资格审查和运营限制,集中民间力量开展科学研究;简化小额捐赠途径和程序,设计可操作性强、条件限制低的科学研究网上捐赠募集项目;
六、加强科技捐赠的监管和透明度,允许捐赠人从捐赠资助的项目中获得例如优先知情权、优先投资权等一定收益,保障捐赠人的利益,促进慈善法等相关上位法的完善和发展;
七、是培养科技捐赠文化,鼓励企业和个人将科技捐赠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一部分,提高公众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和参与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