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数字人监管,进一步规范人工智能使用场景的提案

2026-01-27 10:00:11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出人:贺军

  内容:

  虚拟数字人作为人工智能技术的集成体现,正重塑人类经济与社会众多场景的运行模式。国家及地方政策持续支持其发展,国务院《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教育数字化的意见》及广东省《加快培育发展未来产业行动方案的通知》,均明确支持数字人技术研发与场景应用,为产业发展奠定政策基础。

  一、数字人市场化创新的可行性分析

  (一)带动人工智能产业高速发展

  依托人工智能技术,数字人交互能力持续提升,应用场景从文娱、传媒、金融等传统领域,拓展至医疗、制造等垂直领域,催生虚拟手术助手、工业数字孪生员工等专业形态,同时成为文化传播重要载体。我国数字人相关企业超114万家,2023年核心市场规模205.2亿元,带动周边市场3334.7亿元,预计2025年核心市场将达480.6亿元,周边市场突破6400亿元。

  (二)应用引发多重法律问题

  数字人商业化应用涉及知识产权、人格权、数据隐私等法律争议。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姓名、肖像、声音及其它生物特征创建数字人、虚拟人,导致言论侵权、隐私泄露等问题频发。由于数字人非法律主体,责任边界模糊,亟需法律明确规范。如虚拟人可发表言论损害他人名誉,或被用于情感陪伴服务时存在隐私泄露风险等。

  (三)各国立法强化监管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要求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标注来源,美国《保护演员数字肖像法案》强调数字复制品使用需获明示同意,我国网信办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通过显隐双重标识强化可追溯性,为数字人应用划定合规红线。

  (四)广东省现存制度短板

  广东数字人产业应用广泛,但缺乏统一标准规范,形象质量、交互流程参差不齐;法律地位不明确,版权归属、侵权责任界定空白;监管机制不完善,违规行为处置手段有限,制约产业健康发展。

  (五)广东需加快立法与协同监管

  广东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框架,如《民法典》《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出台地方细则明确数字人权利义务,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强化全流程监督,依托产业优势先行先试,推动产业有序发展。

  二、加快数字人应用立法的有关建议

  (一)完善立法体系,明确分级分类标准

  构建“国家框架+地方特色”立法体系,出台《广东省数字人应用管理条例》,明确数字人定义、分级分类及准入标准。围绕“虚实映射”的边界,定义数字人使用实体人的姓名、形象、声音、3D人体或其它生物特征方面的授权模式、传播模式及安全保护方法,强化版权保护与内容审查,为应用提供明确法律指引,打造可复制的地方经验。

  (二)强化合规登记,保障伦理与人格权

  细化数字人授权体系,使用自然人肖像、声音需双重授权,“数字人复活”逝者需近亲属书面同意,并设定一定期限的权利主张期。建立知识产权登记审查制度,明确外观设计、语音模型等权属,允许二次创作但禁止篡改核心特征。

  (三)构建双重保障体系,确保可查可控

  推行“显式标注+隐式溯源”机制,要求数字人内容显著位置标注“AI生成”标识,技术层面嵌入隐形水印、特征编码等不可篡改标记。标注信息包含生成主体、时间等核心数据,接入全国统一溯源平台,支撑版权追溯与责任认定。

  (四)建立清晰权责体系,提升立法落地性

  推行“开发者担保+运营者审核+使用者追溯”三阶责任体系,明确各方安全评估、实时监测、日志留存义务。设立“平台首赔制”,对违规行为先行赔付后追偿,确保处罚可执行、可落地。

  (五)联动信用体系,深化区域协同

  将数字人违规行为纳入信用黑名单,实施从业限制、资质吊销等惩戒措施。依托珠海区位优势,开展大湾区跨境数字人合规互认试点,建立数据授权白名单、统一版权标准,搭建跨境纠纷调解平台,形成闭环治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