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粤港澳大湾区研发检测类跨境样品通关流程的提案

2026-01-27 10:45:27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出人:九三学社广东省委员会

  内容:

  当前,粤港澳三地大量企业开展跨境研发、检测及药品注册业务时,需频繁转运研发用样品、检测用试样,其中以港澳中成药注册用研究样品为代表的跨境样品,具有“非流通销售、数量有限、用途明确(仅用于研发检测、注册申报)、无上市批文”等显著特征。当前,仍存在一些影响研发检测类跨境样品通关的问题亟待解决:一是监管界定模糊。现有跨境通关监管体系对“非流通研发、检测样品”缺乏明确界定标准,监管部门将其按普通商品监管,要求企业提供批文、进出口证等不适配材料,导致行业普遍面临通关受阻问题。二是审批流程不科学。研发检测样品因无上市批文,无法满足传统进出口审批要求,陷入“无据可依、无法通关”的两难境地。三是协同机制欠缺。监管部门、企业、物流机构之间缺乏专门的信息对接与快速响应机制,无针对性申报通道。四是跨境标准衔接不足。粤港澳三地对研发检测样品的监管要求、资质认定存在差异,互认机制不完善,增加了跨境通关的合规成本与时间成本。

  针对上述问题,提五点建议:

  一、明确界定标准与监管细则。建议借鉴2022年9月出台的《海关总署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海关支持前海18条”),开展三地研发检测类跨境样品监管共通执行标准研究,制定出台《大湾区研发检测类跨境样品跨境流通管理办法》,试点实施“一次检测、一次认证、一体通行”机制,推进监管规则“软联通”、通关便利化改革。合理设定上限,明确“非流通、非销售、仅用于研发检测”样品不属于普通商品监管范畴,豁免上市批文、常规进出口许可证等不适配要求等。

  二、建立简化审批与备案机制。借鉴“海关支持前海18条”,深化分级分类管理,对满足生物安全管控要求的采取非侵扰式查验并免于取样送检。借鉴“广州海关支持南沙54项措施”,推动跨境科研用物资正面清单、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白名单”扩容,符合海关相关规定的可免予提供国外官方检疫证书。对已获得港澳监管部门进口许可的科研检测类样品,优先办理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针对持有CNAS资质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备案制+告知承诺制”管理,企业通过线上平台提交样品用途说明、资质证明、样品清单等材料后,即可完成备案,实现“一次备案、多次通关”。参考《海关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海关支持河套10条”),大力支持港澳科研机构、高校和药企将其科研货物及其研发产品运往珠三角各地开展科学研究、检验检测和教育教学等;支持科研机构与企业的仪器、设备、耗材、样品等科研货物及其研发产品(保税货物除外),以专人携带方式进出境,货物应符合包装、安全等行业管理要求。

  三、搭建跨境通关协同服务平台。参考“海关支持前海18条”和“海关支持河套10条”,建立粤港澳三地公共信息跨境监管服务平台(研发检测样品),推动实现跨境数据互联、应用共享、监管互助,重点增设港澳中成药注册用样品集中申报模块,提供“在线申报、智能审核、快速查验、实时追踪”全流程服务,以数字化赋能助力生物医药产业高地建设。对备案企业的常规样品,实行“优先查验、即到即放”;对特殊敏感样品(如含特殊成分的中医药样品),建立海关与企业的提前沟通机制,明确查验标准与流程,避免无故延误。

  四、推进跨境监管标准互认。参照“海关支持前海18条”和深圳海关落实“海关支持前海18条”实施细则及配套措施,建立采信机制。推进港澳进境研发检测类样品检验结果采信,在珠三角各地率先试点对部分法检商品检验实施采信;推进珠三角检测机构获港澳机电署等部门采信认证,推进三地检验检测资源共享与监管协同。加强粤港澳海关、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协作,互认对方认可的研发检测资质、样品备案信息及安全检测报告,消除“一地一标准、一地一审核”的壁垒;将澳门横琴口岸关于注册研究用样品通关政策经验,全面推广至香港与内地各重点口岸,实现“港澳同权、政策统一、两地互认、顺畅通关”。

  五、设立专属咨询与应急通道。在广州黄埔、珠海横琴等大湾区重点口岸设立“研发检测样品通关服务窗口”,配备专业人员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申报指导;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对紧急研发项目、时效性强的检测样品(如生物试剂、时效敏感试样),开通“绿色通道”,确保24小时内完成通关流程。参考“海关支持河套10条”,海关为广州开发区等地科研机构与企业提供“一对一”协调服务,积极协调解决技术性贸易壁垒、便利措施落实等问题,优先提供企业信用培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