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人:周世明
内容:
案由:
种业是现代农林产业的基石,植物新品种创新是保障国家农林作物安全、美丽中国和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林草业)、提升国人生活质量(园艺产品)、推动农林转型升级的核心动力。“十四五”时期,我省在农林科技创新与种业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面向“十五五”(2026-2030年)发展新阶段,贯彻国家种业振兴战略,实现农林科技自立自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更紧迫的要求。
植物新品种作为现代农林的“芯片”,其创造、保护与运用水平直接关系到粮食安全、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我国农林作物新品种育种工作近年来取得长足进步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在育种原创性突破性品种和品种权等方面仍存在一定差距。育种本身是一个艰苦漫长、充满挑战的过程,投入大、周期长、变现难。从事农林业育种工作,需要长期、持续的巨额投入和耐心,而市场收益却面临不确定性。因此,强化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特别是有效阻止市场无序扩繁、仿冒套牌等侵权行为,对于保障育种者合法权益、回收创新成本、激发持续创新积极性至关重要。
当前,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正从申请注册环节向全链条延伸,但市场销售终端的知识产权保护长期未得到足够重视,侵权产品流通是损害育种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症结所在。1999年4月,中国加入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开始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之一。当前,我省的农林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虽取得一定进展,但仍存在问题,表现在:
1.社会认知与重视程度不足:植物新品种权的知识产权属性未被广泛认知,其在科技创新体系和电商销售平台中的地位未得到充分重视,影响了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保护意识。
2.政策支持体系不够完善:比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植物新品种权尚未纳入知识产权系统当中,未能与发明专利获得同等权重,制约了农林科技企业的创新发展。
3.侵权现象多发且维权困难:特别是在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植物新品种侵权易发多发,而权利人面临取证难、周期长、成本高等现实困境,严重挫伤了创新积极性。
4.专业服务体系亟待健全:快速确权、维权、评估、转化等专业化服务供给不足,难以满足创新主体多元化需求。
为系统提升我省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推动种业振兴和农林高质量发展,建议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建立健全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推动在广东省内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种业专类)”,面向现代农林尤其是种业产业,提供集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该中心应依托现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络,重点开展植物新品种权相关咨询、申请辅导、侵权判定、纠纷调解等服务,并逐步拓展价值评估、交易运营等功能,为创新主体提供全方位支撑。
二、强化政策协同与激励
推动将植物新品种权全面纳入我省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明确将其作为重要知识产权类型予以认可;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中,将植物新品种创造和转化运用情况作为重要评价指标,支持引进植物新品种研发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针对植物新品种权的质押融资、保险等金融产品,提升创新主体的获得感。同时,对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表现突出的电商平台或商家,可在评优评先、信用评价、流量扶持、政策补贴等方面给予激励,形成正向引导。
三、强化市场终端执法,做好消费端市场监管
首先,当前缺乏品种标识制度,建议建立品种溯源机制,全面提升品种来源可塑性;鼓励推广使用具有防伪功能的电子标签或溯源二维码,实现从育种到销售的全链条可追溯,提升侵权识别效率。其次,针对消费端的侵权行为,建议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联合农林部门强化行政执法联动,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展会、实体市场及电商平台等销售渠道开展常态化巡查与专项执法,重点核查品种来源合法性,严厉打击销售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产品的行为。再次,压实电商平台主体责任,督促其依据《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将植物新品种权明确纳入平台保护规则,推行电商品种备案与公示制度,要求商家上传品种权证书或合法授权证明并在商品页面公示,严格履行经营资质与品种合法性的审核义务,建立侵权快速响应与处置机制,并鼓励运用技术手段主动监测,与监管部门形成信息共享与执法协作机制,共同构建线上线下协同治理的有效格局。
四、开展多层次、全覆盖的宣传培训
由省市场监管局与农林部门联手联合媒体各行业协会、高校院所等力量,组织开展面向政府管理人员、企业、农户、电商从业者及社会公众的系列宣传活动。通过典型案例解读、政策宣讲、专题培训、媒体专栏等多种形式,普及植物新品种权知识,提升全社会特别是创新主体与经营主体的法律意识和保护能力,营造尊重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