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人:马栩生
内容:
我国2025年出生人口仅为792万(2024年954万),创历史新低,人口形势极为严峻,广东省托育人才总缺口达10万至15万人,约占全国缺口的10%至15%。与这一庞大且紧迫社会需求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当前托育类人才培养体系在规模、质量和稳定性等方面存在的系统性短板,具体表现为:
1.人才供给规模严重不足,培养能力与需求增速严重脱节
近三年广东省内及面向广东招生的外省高职院校,托育相关专业招生计划虽呈增长趋势,但绝对数量依然严重偏低:2023年总计划1904人,2024年2579人,2025年3137人。尽管参与招生的院校数量从58所增至93所,但年度培养规模仅徘徊在三千人左右。
2.从业人员整体学历与专业素质偏低,队伍稳定性极差
行业现状调查显示,截至2025年,从业人员中仍有约66%为高中学历,拥有大学专科学历者仅占25%。从岗位能力分析看,这一学历结构直接导致多数从业人员在婴幼儿发展心理学知识、回应性照护能力、早期学习支持及安全保障等核心专业能力上存在明显短板,难以满足现代科学托育的要求。
3.专业生源吸引力弱,人才培养源头质量受限
受“带娃保姆”等传统社会观念影响,托育相关专业在高职招生中吸引力严重不足。调查表明,超过60%的该专业学生为专业调剂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率低。这种普遍的“被动入学”现象,导致生源对专业认知模糊、学习内生动力不足,入学后转专业的意向强烈。
4.毕业生行业留存率低,专业队伍断层危机日益凸显
托育专业毕业生进入行业后面临严峻挑战,面临起薪普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晋升路径不明晰、工作强度与心理压力大等问题,导致职业满意度低。行业追踪数据显示,毕业生入职三年内的流失率超过50%。
建议:
借鉴我国在基础教育与基层医疗卫生领域成功实施公费生定向培养的经验,结合托育行业的自身规律与发展阶段,建议广东省率先在全国创新推行“托育专业公费生”定向培养项目,并配套实施以专业培养成本和行业战略急需程度为导向的“差异化大类拨款系数”策略,进行强有力的政策引导。
1.建立省级统筹、系统设计的托育公费生定向培养与招生机制
由省卫健、教育厅会同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深入研究并实施《广东省托育专业公费生培养实施方案》,明确政策定位、培养目标、实施路径、各方职责和保障措施。方案应科学规划未来5至10年的发展目标,确保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在招生与培养机制上,实行“定向招生、公费培养、协议就业”模式。每年单列专项招生计划,面向本省户籍高中毕业生开展提前批次录取。学生入学前须与培养院校、定向服务地(或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约定服务期限与权责,承诺毕业后在本省托育服务行业连续服务不少于3年。招生规模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度由卫健、教育部门联合开展人才需求评估,结合区域托育机构布局、人口结构变化等因素进行科学调控,确保培养与使用有效衔接。
2.建立严格的托育公费生培养基地遴选与建设机制
制定科学的培养基地评估指标体系,组织专家团队,通过材料评审、实地考察、综合评估等程序,择优遴选一批办学条件优良,且学前教育、早期教育、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专业基础扎实、师资力量雄厚、实训设施完备的优质高等职业院校,作为首批托育公费生培养基地。遴选工作应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确保培养基地具备高质量人才培养的能力和条件。对入选的培养基地实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机制,每3年进行1次全面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对评估优秀的基地给予重点支持,对评估不合格的基地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培养资格。通过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培养基地始终保持高水平运行状态。
3.设置托育专业公费生培养专项经费
建议省级财政设立‘托育专业公费生培养’专项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在公费生个人资助方面,为体现政策支持力度并增强职业吸引力,建议对录取的托育专业公费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两免”政策:即免除学费(按每年每生5000元的标准)和住宿费(按每年每生1000元的标准)。为快速扩大有效供给,建议初始阶段将年度公费生招生规模设定在500人左右,首期持续推行5年。按此测算,每年用于学生“两免”的专项经费为300万元,5年累计达1500万元。该经费规模可控,且能快速在社会层面产生显著的扩招效应。未来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培养成本变化及行业需求,建立科学的动态调整机制。
4.实施全省托育专业人才培养的差异化拨款激励政策
在托育人才培养院校的激励方面,建议对全省开展托育人才培养的专业实施差异化生均拨款政策,鼓励高职院校积极拓展托育专业的人才培养。目前托育专业的生均拨款系数为1.2,建议将此系数提升至1.5。按照目前全省公办院校托育专业每年累计招生2000人的规模预测,该生均拨款每年需增加600万元。增量拨款部分应明确要求主要用于托育专业人才培养相关的课程改革、师资培训、实践教学条件改善、校企合作深化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