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银龄专家作用的提案

2026-01-27 21:27:39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出人:周佩珊

  内容:

  2013年,中组部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以下简称“意见”)及多项相关规定(或意见)并狠抓落实,为防止权力异化、规范领导干部从业行为、建立良好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监督作用。其中第八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由此,本意见对公务员、参公管理和非参公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干部,包括高校、科研机构原担任领导职务的退(离)休干部都适用。

  实际上,大部分高校、科研院所的退(离)休干部在原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前大都有长期从事专业岗位的经历和高级以上职称,有着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相当一部分还是相关领域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在原单位的领导岗位亦多是与教学、科研相关的职务,与党政机关领导岗位性质不尽相同;大多数在担负领导职责的同时也一直坚持从事教学、科研、带领创新团队的工作。

  近年来,广东省广纳英才,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来自国(境)外的已退休或即将退休(一般75岁以下)的高端专家(外籍及港澳台专家),到广东培养人才队伍、传授科研经验、促进学科建设、搭建国际合作桥梁等等。一方面,基层和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引才难、留才难反映强烈。一方面上述的在原工作单位担任过各级领导职务、中高职称的高校、科研院所专家和人才退休后数年内,年富力强、热爱投身科研工作的依旧很多。为此,建议分类规范管理,充分发挥“银龄专家”宝贵智力资源,特别是支持他们按有关规定积极参与中小企业的科研、科技成果转化和科学技术服务工作,各得其所、尽展其长,让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充分迸发。

  建议:

  一.对高校、科研院所原领导干部中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退(离)休人员,其兼职管理按上述“意见”严格执行;

  二.对非参公管理的退(离)休领导人员,本人有意愿,原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体系内)有需求的,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返聘到原单位或原体系内继续从事教学、科研领域相关工作,尤其鼓励参与科技成果转化与面向中小企业的科技服务工作,用专业知识努力为社会多作贡献。

  三.根据岗位工作情况,参照其原单位(系统)内相应级别,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允许其领取适当的报酬,以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促进人才资源有效配置,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