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李竟先建言标准化法修改:注重责任可究

2018-03-23 23:15:32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文◎本刊记者
 
  9月5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全国政协委员、广东中华职教社常务副主任李竟先一直以来十分关注此事,并马上寄去了修改意见。
  李竟先认为,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这一点在她提交的修改意见中也有所体现。例如,李竟先建议,《修订草案》第十五条“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推荐性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后面增加一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就标准的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各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盲目扩大,水平参差不齐,有些组织自身很不规范致使一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有些制定出来无法执行,有些缺乏广泛性,有些外行给内行制定规则,有些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建议要从根本的机制上来解决,明确标准的质量的责任机构,对建立完善市场机制更为重要。”李竟先解释说。
  还有,《修订草案》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李竟先也建议增加一款:“因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不当或指标有缺陷,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危害的,相应的团体和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标准制定存在争议时,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组成专家组,形成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仲裁意见。”
  她指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本身就是服务产品,是市场化机制的产物,谁对该类标准自身的质量负责,在法律里应有界定。近年来,各类团体纷纷成立,参差不齐,团体标准水平整体不高,特别是出现了一些明显违背市场规律的团体标准,甚至有个别国家标准、团体标准因制定不当,设置指标不科学,造成劣币驱逐良币并形成恶性竞争、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案例较多,建议将团体和企业制定标准的责任体现在法的修订中。
  此外,李竟先对于《修订草案》中一些不符合国际惯例的概念也提出了修改意见。如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一款“技术要求”,建议改为“通用基础标准、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修订草案》第九条倒数第一款前,增加三款“省市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归口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地方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李竟先表示,加强对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及各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标准的管理,确保公平的市场秩序和建立完善的规则产生程序。若在新法中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中国市场将仍然面临众多乱象,这也是标准质量的根源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