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涉罪未成年人建立观护基地

2017-09-15 22:38:45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文◎本刊记者
  近年来,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等问题频发,未成年犯罪的成人化、低龄化、暴力化以及团伙化趋势明显,引发社会上对“降低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很高。但在全国政协常委、民革中央常委李崴看来,目前针对不满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制度尚未完全被激活,在此背景下谈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不是很好的方法和建议。
  李崴表示,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应保持必要的宽容和“容错率”,尤其是刑法的干预要保留必要的“谦抑”。他十分赞成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原则,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穿于案件办理的始终。而法律也明确规定,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但是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部分未成年人虽然罪行较轻,由于缺乏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而不得不对其实施逮捕的强制措施。例如,一些外来人员犯罪情节轻微本可以不作羁押,但是由于处于 “三无”(无监护人、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状态,难以实现监管及帮教,不得不对其进行羁押。李崴担心,这些被羁押的未成年人进入监禁场所后容易发生交叉感染。
  “如果能够为他们提供监禁场所以外的观护帮教,建立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基地,通过在专门的场所、由专业人员对这些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即有利于案件的办理,又有利于保护他们的自尊心等合法权益,有利于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不因为案件的办理而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李崴说。
  今年,他提交了一个《关于为涉罪未成年人建立观护基地的建议》的提案,建议由政府牵头,在辖区内,民政部门指定在多个社会责任感较强的爱心社团组织内建立观护帮教基地,将这些涉罪未成年人交于这些社团组织,相对固定到特定的企业,像普通员工一样参加劳动。由熟悉未成年人心理、有利于涉罪未成年人成长的人员担任观护人员,负责被观护人日常工作、学习、生活的指导和监管,并进行详细的记录,作为对被观护人最终处理的参考依据。考察帮教结束后,由政法机关最终依法对未成年人作出处理。
  李崴希望从国家层面考虑,地、市两级政府相关部门承担起主体责任,与检察院等政法各部门沟通协调,尽快建立起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