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大秦官吏的“法律笔记”

2023-02-01 15:33:32 来源:广东政协网

  文│章 夫

  古时荆楚大地有一个叫“南郡”的地方,这里地势高眺,形如卧虎,故而又被称为“睡虎地”。公元前262年初春,这里诞生了一个名叫“喜”的男婴。

  时光荏苒,身逢乱世的“喜”自小就目睹了山河破碎、家国消亡的历程。公元前246年,“喜”16岁,因为天资聪颖,学业优异,他顺利在秦国服徭役,历任安陆御史、安陆令史、鄢令史、治狱鄢等与法律相关的低级官吏,并亲历了从始皇亲政到统一六国的整个过程。

  秦代提倡做好官,认为为官者不忠、不智、不廉都是大罪,均受法律约束。因而,对官吏的基本要求是“明法律令”,以此做到“职臣遵分,各知所行”。所有官吏每年年末都必须到御史(专管律令文书的官吏)那里核对律令。官吏是执法者,故知法是第一要务。作为一位县级官佐,“喜”也必须把自己所在部门的用律抄录下来,并且熟记。可以说,这些秦律就是“喜”的“法律笔记”。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时间来到1975年11月,正值枯水期,农民张泽栋抢工期修建排水渠时,发现了青黑色泥土下有一角椁盖板。循着这一轨迹,考古工作者发掘出12座秦代木椁墓,其中的11号墓地内,一具成人骨架的四周摆放着大量竹简,经清理登记共1155枚,残片80枚,内容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编年记》《语书》《为吏之道》、甲种与乙种《日书》等十种。

  这些让人叹为观止的简文为墨书秦隶,字迹清晰端秀,笔画浑厚朴拙,合计近4万字,全部出自“喜”的手笔。历史学家李学勤称,云梦睡虎地秦简出土以前,关于秦代历史的研究,只能根据司马迁的《史记》、班固的《汉书》及卫宏的《汉旧仪》。而“喜”所抄录的法典,为秦代历史的研究补充了大量一手资料。

  竹简中的法条部分,是“喜”生前从事法律活动而抄录的相关法律文书,主要抄录了行政管理与“治狱”方面的律令条文,记录了刑事、经济、民事和官吏管理的法律条文。从法条结构看,它们肯定不是秦朝的全部法条,不过,即便是摘录,也可由此管窥秦朝的法制状况。

  秦人靠铁蹄征服天下,秦军所向披靡,无往不胜。而这一切胜利之果是如何保证的?庞大秦军的背后又是怎样确保后勤供应的?这就关乎秦人管理农业的问题。

  史载,秦一个士兵每月的口粮大概在40斤左右。仅以秦国灭楚为例,战争打了将近两年,所需粮食至少在50万吨以上。连年负担如此沉重的军粮生产,可以推想,没有给力的农业,根本无法保障。

  答案就在“喜”抄写的《秦律十八种》之《田律》那里。《田律》是有关管理农田生产的法律,主要涉及农田管理、农业耕种、粮食处理等方面,其内容也非常简单,如:

  《田律》规定,播种时,水稻种子每亩用二又三分之二斗;谷子和麦子用一斗;小豆三分之二斗;大豆半斗。如果土地肥沃,每亩撒的种子可以适当减少一些。地方官在时雨之后,或连受旱、涝、虫、风等自然灾害时,必须及时向上级报告得益和受灾面积,以便上级掌握农业生产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农户归还官府的铁农具,因为使用时间太长而破旧不堪的,可以不用赔偿,但原物得收下。《田律》甚至还对环境保护、自然保护、捕猎捕鱼等方面作了规定。

  除《田律》外,《仓律》在秦律中也占了相当大的篇幅,从粮食的收藏到加工、使用都有详细的法令,此处略举一两例:

  谷物入仓,以一万石为一积而隔以荆笆,设置仓门。由县啬夫或丞和仓、乡主管人员共同封缄,而给仓啬夫和乡主管禀给的仓佐各一门,以便发放粮食,由他们独自封印,就可以出仓,到仓中没有剩余时才再给他们开另一仓门。

  谷物入仓不满万石而要增积的,由原来入仓的人增积,是可以的;其他人要增积,增积者必须先称量原积谷物,与题识符合,然后入仓。此后如有不足数,由后来入仓者单独赔偿;要把入仓增积者的姓名、职务、籍贯记在仓的簿册上。已满万石的积以及虽未满万石但正在零散出仓的,不准增积。

  在秦国,粮食损耗是要受惩罚的,即使是少量损耗也不行。湖南湘西古城里耶曾发掘出十几条秦简,详细记录了不同官员的捕鼠数量。秦律规定,仓库物资的保管责任重大,仓库的墙垣要高,闲人不准靠近,不是主管官吏不准入内。要悉心管理,要“慎守为敬”。违背这些规定,或发生火灾,或损坏了物资的,“官吏有重罪”。而捕鼠则属于防止物资损败的举措。严密的仓库保管制度减少了粮食储藏过程中的贪污和损耗现象,可见,秦时仓库保管制度非常严格。

  这种农业生产的法律规定还渗透到了各种考核制度中。比如,秦人对工程、手工产品、漆园和采矿冶炼等的考核十分严格,对落后者要实行责罚,连续三年落后者,更是加重责罚。这样一个团体,上至主管官吏、县令、县丞,既然福祸与共,就必须同舟共济。与此同时,《秦律杂抄》的规定又有相当的合理性,“比赛落后而经济上未造成损失的,虽也因其无能而废其官职,却并不给予经济上的制裁”。

  连畜牧的繁殖都被列入考核范畴。春秋战国时期,牛开始代替人力耕田,它的意义在当时绝不亚于现代农业中用拖拉机代替耕牛。因此,牛的地位在秦国的“耕战政策”中至关重要。“喜”在竹简上记载,《厩苑律》《牛羊课》规定:“牛大牝十,其六毋子,赀啬夫、佐各一盾。羊牝十,其四毋子,赀啬夫、佐各一盾。”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负责喂养十头成年母牛,其中的六头不生小牛的话,饲养牛的人就有罪。如果十头成年母羊,四头不生育,相关人员也要受到不同程度的惩处。另外,各县对牛的数量要严加登记。如果由于饲养不当,一年死三头牛以上,养牛的人有罪,主管牛的官吏要惩罚,县丞和县令也有罪。这些考核制度的常态化和精细化,让人不得不感叹秦时法律的严格和管理水平之高。

  “农业稳,天下安”,“农业是一切的命脉”。秦律为何对农事如此重视?这不难理解,秦国的基本国策就是“耕战政策”。“耕战政策”是商鞅变法的主旨,“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秦治下的广大百姓,唯一的使命便是“耕战”,平时为农,战时为兵。这个政策紧紧抓住了当时的两大主题,对内促进农耕,以农为本发展生产;对外发动战争,以战养战,拓土开疆。没有强大的农耕,没有充足的军粮作为保证,国家的军事实力是虚浮的,取得一两场战争的胜利是可能的,但要想长期称雄于诸侯是绝对不够的。

  不难看出,两千多年前秦国对此的认识已经深入骨髓。从精打细算、精耕细作的粮食生产和管理制度中,后人得以看到强盛秦国的另一面——它能统一六国,绝不是偶然。秦律是秦统一天下的秘密武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提到的秦法规有30多种,其中经济法规就有11种,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有关于维护乡间社会秩序、农事管理、田赋征收和土地分配的《田律》;关于粮草、甲兵、财帛等物品管理的《仓律》;关于管理畜牧业生产的《厩苑律》;关于府藏管理的《藏律》;关于官营手工业的《工律》;关于调度手工业劳动者的《均工律》,等等。

  《史记》形容秦朝的法律“繁如秋荼,密若凝脂”,“喜”在秦简中留下的笔记印证了这一说。秦律所涉的范围遍及国家、社会和家庭各个领域,达到了细密详备的程度,可以说,从生产到生活,从个人到牛马,从国家到家庭,基本实现了“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不过,虽然这些条文“繁如秋荼”,却通俗易懂,读来有趣,这大概也是大秦法律普及的关键所在。

  (作者系《成都商报》副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