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盐商

2024-05-17 18:00:17 来源:广东政协网

  文│杜君立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管仲就将食盐专营作为富国的根本;到秦统一天下时,食盐之利更是“二十倍于古”。

  正如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所说:“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宫闱、服饰、军饷、百官俸禄皆仰给焉。”从秦到清,中国历朝历代基本都实行盐业专营,在长达两千多年的时间里,国家财政重度依赖普罗大众每日必需的小小调味品来支撑,不能不说是历史上的奇迹。而明代尤为典型。

  《元史》云:“国家经费,盐利居十之八,而两淮盐独当天下之半。”元朝末年,两淮盐商发动叛乱,张士诚、方国珍等成为割据一方的大军阀。淮西的朱元璋除了盐利,还据有淮西马场,实力最强。当时,朱元璋在其控制地区设立“盐法”,成立管理机构,令商人贩卖,“每二十分而取其一,以资军饷”。(《明史·食货志》)

  朱元璋击败张士诚、方国珍等割据势力,紧接着北伐元朝。连年战争,军费一直居高不下,对盐利的倚重可想而知。终明一朝,一直延续着这种状态。万历年间,户部尚书李汝华称:国家财赋,所称盐法居半者。盖岁计所入,止四百万,半属民赋,其半则取给于盐策。”(《明经世文编·户部题行盐法十议疏》)

  【盐利占国家岁入之半】

  起初,明代政府借鉴宋代的盐钞,以“盐引”来控制食盐专卖。即商人每给边关运送二百石粮食,官方就给一张引票;凭此引票,商人就可以在两淮或河东换盐行贩,差价作为商人的利润,这就是“开中”。“自中盐之法兴,虽边陲远在万里,商人图利,运粮时至,于边陲不为无补。”(《明太祖实录》)

  实际上,开中法的作用并不限于为边防卫所补充军粮,它还开创了一种国家与民间的证券交易方式。“召商中盐”在此后逐渐被扩展到赈灾、建设等方面,甚至被用来支付官俸和军饷。只要军国所需,朝廷以盐利(即食盐运输权)为交换条件,即可吸引民间商人投入。

  开中法实行后,拥有地缘优势的山陕商人开始兴起,成为明清两代著名的商帮。

  为了获得军马,明代还在陕西实行“纳马中盐”制度:上等马一匹,换盐百引;中等马一匹,换盐八十引,听凭其于陕西地方贩卖。(《明英宗实录》)西北盛产军马,边塞数省交界的定边地区有盐湖,因为军马交易而被称为“花(换)马池”。花马池面积达数千亩,早在汉代时就“有盐池以为利”,唐代时“有盐池十八”。自明代以后,花马池食盐行销陕北和关中各地,还供宁夏、甘肃两省部分地区。

  万历年间实行一条鞭法,商品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放,食盐专卖变为盐商专卖,签商认引,划界运销,按引征课”。

  简单来说,自唐代刘晏创立民制、官收、官卖、商运、商销的“就场专卖制”,沿用八百多年。至明代逐渐被民制、商收、商运、商销的“盐商专卖制”所取代,开启此后绵延三四百年的官督商销的红顶商人时代,陕商、晋商和徽商等民间商帮因此而崛起。

  值得一提的是,明代盐商交易,均有牙人说合,从中提取佣金。这些牙人都由官府指定,并颁发执照(“给贴”),因此也叫官牙。

  在某种程度上,食盐价格就掌握在这些官牙手中,而官府也正是通过牙人来对食盐市场进行监管,同时也保证了盐税的征收。权力在手,牙人总免不了对盐商进行敲诈科敛。万历十一年(1583),巡盐御史任养心指责两淮官牙“每岁吞噬,不啻万两”。明初禁止王公官吏从事开中,侵夺民利;后来禁令渐松,明代中叶之后,开中法日益崩坏,盐业尽为势豪特权所霸占。如此官商勾结,通同作弊,私盐充斥,专卖制度必然紊乱。

  正统九年(1444),皇帝在给户部的批字中写道:朝廷令人开中盐粮,为边关易纳马匹、粮草,本是希望资国便民。却听闻各场纳草之人,多系贪图重利的官员,令子侄家人朋友假托军民,出名承纳……各处所中盐粮,系官豪势要之家居多,往往挟势将杂糙米上仓,责任部门却畏避权势,接受了这样的劣质米,以致供给军队后不堪使用。等到支盐时,他们又唆使管盐官逾越职权,加倍征收利润,致使没有势力的客商等待经年也得不到盐引,丧财失业,嗟叹哀怨无处申告,其弊不可胜言。(《明英宗实录》) 

  对明廷来说,除了敛聚收入,食盐专营还有控驭天下人户的作用。明初时,在食盐管理上仿效元代实行“计口授盐”,即严格按照州县人口统计数字,进行食盐定价定量配给。盐税也就是人口税,“盐口之税,每吏每口十二斤,市民六斤”。据《明太祖实录》记载,仅山西河曲、太原等县,“居民岁纳盐粮米六万五千九百余石”。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说,为了吃盐,民众每月必须缴纳盐粮,“大口月二升,小口一升”。

  然而,后来随着食盐逐渐市场化,原有的盐粮并没有取消,而是被改为盐银。也就是说,每家每户按数上纳户口盐银,实际上并无盐支给,这部分盐银即作为“正赋”,列入国家财政岁入。这一不合理的税收,终明一代,未予减免。

  谈迁《枣林杂俎》“市商盐”一篇说:弘治以后,虽然还是按照人口征收盐银,但只有各王府及达官显贵可以支盐,而其他官吏以及天下军民人等,都是通过市场自行购买食盐。故百姓徒劳纳盐银于官,又要花钱从商人处买盐,“官收倍利,民获二害”。

  明代“岁入四百万”,一半为民赋,一半为盐利。晚明时期,国库空虚,盐税之上的各种加派多不胜数,盐业担负了明廷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户口盐有名无实,彻底失败,食盐被豪势商人控制,官营制度也就变成商人专卖,私盐泛滥。食盐市场的混乱也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明王朝的统治基础,尤其是边防军需,又成难题。

  【官盐与私盐】

  王夫之《读通鉴论》说:“盐就像是粟一样,人不能一日不吃,但也有不同的地方。粟是天下各地都可以种植、生长,勤劳的人就多收一些,懒惰的人就少收一点。盐则不同,它产于千里之外,只有依靠商贾的贩运,人们才能得到。当国家控制着盐的生产贩卖时,尽管价格较高,仍有一定之规;假如让豪强大族、富商大贾来控制盐的生产与贩卖,他们就会囤积居奇,以更高的价格索利于百姓,这样也就没有一定之规,老百姓得到的抵不上他们失去的。所以,把厚利让渡给豪强大族、富商大贾,老百姓就会更加贫困。”

  按照开中法原则,盐运司发给的盐引是商人行销官盐的重要凭证,商人必须在规定的盐场凭盐引支领官盐。此后的整个行盐过程中,盐货与盐引不得分离,有引则为官盐,无引则为私盐;卖私盐者罪至死,伪造盐引者同此。

  开中法刚施行之时,朱元璋就特别颁发禁令:“凡公侯伯及文武四品以上官,不得令家人、奴仆行商中盐,侵夺民利。”但后来盐引发放逐渐失控,各王府、内外官和军人都争相奏讨盐引,并发展到直接贩卖私盐。

  成化二十一年(1485),内官熊保奉命往河南,“多载私盐,强抑州县发卖”。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如此描述势要人等贩盐的情景:此辈一得明旨,即于船首悬挂黄旗,书“钦赐皇盐”字样,势焰煊赫。州县驿递官应酬接待稍有差错,即加笞辱;至于盐商灶户,虽凌辱万状,谁敢诉冤呢。

  从物理属性上来说,无论官盐还是私盐,成分并没有什么差异。与官盐相比,私盐的价格要低得多。私盐因无课征浮费而价贱,官盐相反而价贵,即所谓“官盐成本十倍于私盐”,所以,即使“私贩增其价以出卖,民尤贪贱而食私”。因此,灶丁、灶户“偷盐私卖”,盐商、盐贩“干禁行私”,消费者“犯法食私”,所有人都出于“嗜利之心”,或者说“经济理性”。从历史来看,往往是官盐愈贵,则私盐愈盛。最讽刺的是,私盐作为权力腐败的副产品,不仅难以禁绝,而且愈演愈烈。

  元朝的崩溃,与私盐贩子聚众造反密不可分。明代尤以严刑峻法而著称,《大明律》中专门有惩处贩卖私盐的条款:凡贩私盐者,杖刑一百,徒刑三年;若有军器者,罪加一等;诬指良人者,罪加三等;拒捕者斩,盐货车船马匹罚没入官;引领牙人及窝藏他人者杖刑九十、徒刑二年半;挑担驮载者,杖刑八十、徒刑二年。

  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

  山东有丁氏四兄弟,分别叫丁一、丁二、丁三、丁四。因为务农艰难,交不起税赋,他们兄弟就贩卖私盐。丁一串通灶户于某,终于弄到一千斤盐,但出了盐场后,遭到官兵追查。盐被没收,丁三因拒捕被杀,其他人四散奔逃。于某后来被官府以“脱籍”处斩;丁一走投无路,做了太监;丁二流落做了海盗,死于非命;丁四在家务农,年馑时饿死。

  有学者估计,明代时全国食盐总需求在每年18亿斤左右,其中官盐大概为5亿斤。官盐的市场占有率并不高,因此很难征到税,这让明代财政非常艰难。嘉靖以后,官僚体制的种种弊端已经积重难返,为扩大官盐市场、提高盐税收入,虽也推出过一些举措,但都离不开盐引和盐商这条老路。在一个有限的食盐市场,消费者是选择价高质次的官盐,还是价廉质优的私盐,结果自不必说。

  黄仁宇指出,明代的食盐专卖收入不多,却仍然给百姓造成了很大痛苦,尤其是在发生周期性危机之时。在一些地区,“虽有孝子慈孙,少求薄卤以奉其亲,不能得也”。究其原因,食盐市场基本为盐商操纵,私盐占居主流市场,大量盐利其实都流入奸商和贪官手中。明代财政捉襟见肘,只好不断加征加派,最后走向崩溃。

  明代食盐专卖制度之所以乱象丛生,除了盐商不法行事,最重要的是与官员利益纠结在一起,权力在食盐市场上下其手,获得大量灰色收入。万历时期,经营食盐销售的盐店业发展迅速,“天下盐商不止数万家,天下盐店不止数万处”。这些盐店分为官盐店和民盐店,而皇室成员和官宦之家开设的特权盐店数不胜数。

  从根本上来说,私盐泛滥是市场对封建社会权力垄断的自然反应。正如宋人方大琮《铁庵集》所言:山海之利,本来是与众共享的,官营是不得已的做法。私贩这条路,自古以来都不能禁止,且有不容禁止的原因。”私盐的暴利导致飞蛾扑火,难以禁绝。顾炎武曾引用万历年间常熟县令的话说:“吴中风俗,农事之获利倍而劳最,愚懦之民为之;工之获利二而劳多,雕巧之民为之;商贾之获利三而劳轻,心计之民为之;贩盐之获利五而无劳,豪猾之民为之。”

  试图杜绝私盐,是封建王朝对民间市场的阻击,只能是“抽刀断水水更流”。在古代食盐市场混乱的背景下,官方对民间私盐的打击,往往导致私盐商贩的暴动和起义,百姓也常在这场争斗中成为官府的敌人。

  【陕商、晋商与徽商】

  在中国古代商业活动中,“盐者利之宗”。明初实行开中法,减轻了边防供应给朝廷造成的财政压力,同时也让很多“边商”依靠贩盐的暴利而迅速发迹。

  近水楼台先得月,陕商和晋商因邻近“九边”而闻名天下。明代中期以后,开中法取消,食盐主要产地在两淮,集散地又在扬州,徽商因地缘优势而雄起。

  陕商大多靠经营布匹起家,待资本雄厚,便涉足盐茶这两类都有专营色彩的大宗商品。明中期以后,海外白银大量流入,“开中制”改为“折色制”,朝廷直接给边关拨付饷银,不再以盐引兑付粮饷,山陕盐商纷纷转移到扬州。为了跟徽商抗衡,地域风俗习惯相似的陕商与晋商时有联合,遍布全国的“山陕会馆”,就是这种“秦晋之好”的地缘产物。

  陕商在扬州主要是“纳银运司”,入场配盐,并不直接贩盐,而把盐引转手倒卖给江西湖广等地的“水商”。正是依靠这种倒卖“盐引许可证”的特殊生意,陕商能够在扬州坐收渔利。扬州现存的大明寺(亦名法净寺),便是弘治六年(1493)陕商捐资重修的。

  正德之后,陕西盐商聚集扬州者,多为关中人。财力称雄孚众望者,有三原县的梁家、泾阳县的张家和郭家,还有西安的申家以及临潼县的张家。这几家是陕西盐商在扬州的主要势力,每家都有自己的商号,以此为据点,吸引了大量宗族亲属来扬州,从事盐业贸易。嘉靖年间,泾阳王舆“辞其父母,入淮阳贾盐,居淮扬十余年,已富有资”。三原梁氏家族,先后四代人在扬州经营盐业一百多年,积累“巨万万”。

  在盐业领域,与陕商相比,晋商不遑多让。在明代山西,太原、平阳和蒲州都是比较大的商业城市,它们的兴盛史都与盐商有关。明人沈思孝在《晋录》中说:“平阳、泽潞豪商大贾甲天下,非数十万不称富。”

  古代社会虽然没有福布斯排行榜,但嘉靖年间的权臣严嵩之子严世蕃曾有这样的论断:“天下富家,积资满五十万以上,方居首等。”按他的看法,当时全国够得上“首等”的只有17家,其中“山西三姓,徽州两姓”。

  盐商亦官亦商,依靠盘根错节的家族联姻,大多拥有根基深厚的官场背景。以蒲州(今永济)的张王两家为例:王瑶的二子王崇义为盐商,三子王崇古为嘉靖二十年(1541)进士,历任刑部主事、陕西按察使、河南布政使、右副都御史、兵部右侍郎、宣大总督等职。王崇古的大姐嫁给了侨居蒲州的盐商沈廷珍之子沈江,二姐则嫁给了蒲州盐商张允龄。张允龄之子张四维,在万历年间曾任内阁首辅。张四维之弟张四教,则在河东与长芦两个盐区是数一数二的大盐商。

  明《两淮盐法志》记载:“煮海之利,重于东南,两淮为最。”明清两代,国家盐运使公署设在扬州,而当时中国最大的商业资本集团,也是群集于扬州的两淮盐商。因地利之故,徽商几乎垄断了两淮盐业,在明代后期直到清朝,都是首屈一指的官商。

  两淮地区东临黄海,西接运河,沿海的盐场很多,自古是渔盐兴旺之地,有“甲东南之富,边饷半出于兹”之称。譬如江苏盐城,以“环城皆盐场”而得名,另如浙江海盐县、盐官镇等,这些与“盐”有关的地名,一直沿袭至今。作为盐商之都的扬州,其繁华前前后后持续了数百年,即使明末清初的“扬州十日”大屠杀,也未能改变这种“朱门酒肉臭”的权势与浮华。

  明末民变四起,李自成“下掠金令”,在关中一带大肆搜索拷掠,许多盐商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这些盐商数代苦心经营,从扬州运回大量金银,最后都在“追赃助饷”下化为乌有,“家业已荡然如洗”。

  (作者系文史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