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广东省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规则
(1988年8月13日政协第六届广东省委员会第十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了健全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工作制度,特制订本规则。
一、分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设副秘书长-人至数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
(一)副秘书长分工负责各部门的工作。经办的事项,凡涉及全机关或须向主席、副主席报告的问题,要经过秘书长审核。
(二)以省政协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文件,完成机关办文程序后,重要的要经过秘书长签发;一般的由主管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签发。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的准备工作。向主席提出召开这些会议的日期、议程的建议,起草有关会议的文件。
(二)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
(三)调查研究地方各地人民政协的工作经验和共同存在的问题。
(四)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会议
(一)秘书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组成。会议的日期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星期五上午),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
1.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决定。
2.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
3.会议的任务:
(1)讨论决定秘书长职责范围内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
(2)审议提交主席会议的各项文件;
(3)布置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及其他重要活动的准备工作;
(4)传达、学习与政协机关工作有关的文件和会议精神;
(5)听取各单位的工作汇报,讨论和决定机关日常工作的安排问题;
(6)协调和处理机关各处室的工作关系;
(7)研究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事项。
(二)会议的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一般应当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对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
(三)会议均须作记录,重要问题应编印会议纪要,印发主席、副主席、各处室及有关人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四、本工作规则经主席会议审议批准后施行。(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