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广东省委员会办公厅信访工作暂行条例
(经第32次秘书长会议审议并经2006年7月4日
省政协领导同志审批同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协广东省委员会与委员、统一战线成员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进一步做好人民政协的信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信访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协信访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践行科学发展观,协助党和政府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为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
第二章 职责及受理范围
第三条 按照信访工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政协信访工作的主要对象是我省各级政协委员、统战人士以及反映政协组织和委员有关情况的人民群众的来信(本条例所称“来信”,包括信件、电报、传真件、电子邮件等)来访。
人民群众的其他重要来信,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办理。
政协广东省委员会办公厅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的工作由宣传信息处负责。宣传信息处在秘书长和主管副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受理信访人的来信来访。
第四条 受理范围
(一) 对全省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
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二)对行政机关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控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检举揭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控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 反映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反映社会热点问题及人民群众的意见。
(五)对政协广东省委员会和地方政协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六)检举揭发各级政协委员、统一战线成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办理原则与方法
第五条 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信访工作的有关
规定为准则。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在15日内妥善处理。
第六条 对一般的来信,转送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对控告、申诉类来信,转涉案对象的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处理。
第七条 对重要的来信来访或对省政协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应报知主管副秘书长乃至省政协领导,按领导批示办理。对市县政协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或检举揭发市县政协委员的,转相关市县政协组织办理。
第八条 政协委员对经济社会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可通过《广东政协信息》向领导反映,也可由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参考。
第九条 应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将重要来信来访的处理结果告知来信来访人。
第十条 对《信访条例》规定不予受理、不再受理和内容不清的来信及重复来信,可暂存备查,定期销毁。
第十一条 对重要转办函件,承办单位在60天内未答复的,工作人员可通过电话、发函等形式督办。
第十二条 接访一般在接访室进行。如集体上访人数较多,应让其选出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其余人员离开。
第十三条 对来访者要热情接待,热心帮助和耐心劝导。工作人员要核对来访人的身份,对属于接访范围的来访,要了解来访的基本情况,让来访者留下材料后劝其离开,然后按有关规定和途径转送材料。对不属于政协接访范围的来访者,让其按《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提出信访诉求。
对于强烈要求会见省政协领导并经做工作无效的,要向分管副秘书长汇报,按领导意见办理。需要省信访局协调处理的,要及时寻求省信访局的指导和帮助。
对人数较多的集体上访或有危险倾向的,要马上通知机关保卫干部及驻点武警,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机关保卫干部及驻点武警应及时赶到现场,视情况与公安部门联系。接访干部应沉着、冷静应对事态变化。
在处理紧急事态时,办公厅有关处室和人员要服从调配,第一时间配合接访工作。
第四章 对信访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十四条 依法按程序及时处理来信来访,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五条 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坚持原则,遵纪守法,恪尽职守,文明接待,秉公办事。(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