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重点提案如何产生?
根据《广东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第十五条规定,重点提案产生的程序和要求。
(一)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牵头督办提案的产生。在政协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由政协提案工作部门和党委、政府办公室(厅)先行协商,并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从立案提案中遴选出二至三件候选提案。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报请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确定,并由党委或政府办公室(厅)发文通知有关承办单位。
(二)政协主席、副主席牵头督办提案的产生。在政协大会结束一个半月内,由政协提案工作部门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从立案的提案中遴选出若干件作为候选提案。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并确定牵头督办的主席、副主席,由政协办公室(厅)或党委、政府办公室(厅)发文通知有关承办单位。
(三)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同志牵头督办提案的产生。由办理单位在综合分析本单位承办提案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同时抄送归口管理单位和政协提案工作部门。
(四)由各民主党派提出并被选定为重点提案的,相关党派应及时知会同级党委统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