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程(试行)

2016-12-16 02:20:49 来源:广东政协网

 

 

广东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地保障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族各界政协委员通过政协提案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根据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办理政协提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政协提案是政协委员、组成政协的各界别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政协提案作为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以方式灵活、内容丰富、程序规范、成效明显的特点和优势,在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四条  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提案,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答复提案者。

第五条  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不断完善提案办理工作机制,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增强办理工作实效,充分发挥政协提案的积极作用,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并确定一位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厅)负责人具体负责日常办理工作。

第七条  承办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明确提案承办单位一把手是提案办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同志要经常过问和研究办理工作,每年应亲自负责办理一件以上重要提案。分管领导应抓好办理工作的落实,对提案答复意见审核把关。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确定办理工作部门和人员,建立承办工作网络,加强与有关部门、政协提案工作机关及提案者的沟通和联系。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办理方式。政协提案办理,根据需要分为独办、分办和会办三种方式。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一个单位牵头、其他单位协同办理的,牵头办理单位为主办,协同办理单位为会办。

第十条  交办。政协提案委员会是政协提案的交办单位。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交办单位通过提案网上办理系统向有关承办单位进行交办,承办单位在网上签收。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由交办单位直接交给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办理。

()承办单位接到提案后,要认真清点、校对、签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退办,并以书面形式向交办单位说明理由。经交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交办单位转交其他单位承办。

()承办单位接收提案后,要及时研究,落实办理责任,安排好办理进度。办理工作应在接到提案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确需延长办理时间的,须商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意,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和与提案者的沟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要加强联系,密切协作,相互支持。

()办理提案要求真务实,提高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问题。对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应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解决但因各种原因暂时未能解决的要制定计划,逐步解决;对确实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讲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答复。

()承办单位对独办的提案,直接答复提案者;对分办的提案,应分别直接答复提案者;对协办的提案,会办单位应先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各方意见后答复提案者。答复及会办意见均须同时抄送交办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协办的提案,答复须抄送会办单位。

()答复及会办意见要严格按照规范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领导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印发。当年办理工作结束后,要立卷归档。

()答复提案者时,应附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联名提出的提案,征询领衔人或第一提案人的意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承办单位应按保密规定处理。

()承办单位收到提案者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要研究处理,并在两个月内答复提案者。

第十三条  总结。承办提案的单位在办理时限截止后的二十天内,应向归口管理单位报送提案办理工作总结,同时抄送交办单位。政协商请政府在当年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向同级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第四章  重点提案的产生、办理和督办

 

第十四条  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反映问题准确,分析问题客观,建议合理,可操作性强,通过办理能取得明显成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政协提案,可确定为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和督办。

第十五条  重点提案的产生。

()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牵头督办提案的产生。在政协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由政协提案工作部门和党委、政府办公室()先行协商,并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从立案提案中遴选出二至三件候选提案。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报请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确定,并由党委或政府办公室()发文通知有关承办单位。

()政协主席、副主席牵头督办提案的产生。在政协大会结束一个半月内,由政协提案工作部门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从立案的提案中遴选出若干件作为候选提案。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并确定牵头督办的主席、副主席,由政协办公室()或党委、政府办公室()发文通知有关承办单位。

()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同志牵头督办提案的产生。由办理单位在综合分析本单位承办提案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同时抄送归口管理单位和政协提案工作部门。

()由各民主党派提出并被选定为重点提案的,相关党派应及时知会同级党委统战部。

第十六条  重点提案的办理。

()建立办理工作协调机制。由提案主办单位牵头会同会办单位,建立必要的办理工作协调机制。

()制定办理工作方案。由承办单位共同制定包括办理目标、办理方式、办理措施、办理步骤和时间安排等内容的办理方案,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牵头督办的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开展办理工作。根据办理工作方案,由主办单位牵头会同会办单位进行具体办理。可采取协商座谈、专题调研、实地考察等形式进行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应安排好督办领导、政协提案工作机构负责人、提案人等参加有关的调研和协商座谈活动。

()报告政协主席会议。每年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前,归口管理单位要组织承办单位向政协主席会议报告办理情况并听取意见。归口管理单位和各承办单位应根据主席会议意见,进一步完善办理措施,加大协调落实力度。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督办的重点提案,承办单位要及时将主席会议意见向督办领导同志报告,并按督办领导同志的要求抓好落实。

()办理答复。主办单位应按照确定的重点提案办理意见,会同会办单位认真落实相关事项,并形成办理答复意见,报牵头督办的领导同志审批后,正式答复提案者。

第十七条  重点提案的督办。

()政协办公室()和提案委员会应会同党委办公室()和政府办公室()做好督办的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力争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重点提案督办形式应根据提案内容和办理工作实际确定。可采取实地考察、专题调研、协商座谈等形式进行。

()重点提案办理的跟踪落实。承办单位在向主席会议报告时,应对当年未完全落实需跨年度办理落实的重点提案事项逐一作出说明,并由政协主席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党委、政府办公室(厅)要将需要继续办理落实的重点提案列入重点督办事项,并督促承办单位抓好办理落实,将有关情况及时回复省政协。

 

第五章  监督检查、考核和奖惩

 

第十八条  党委、政府办公室()要建立提案办理工作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对不重视提案办理工作、办理责任不落实、办理工作迟缓、办理制度不健全、遗失提案、办理质量效果差的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相应的规程。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政协工作  提案  通知                        

                                  2010年1月29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