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政协提案工作的积极作用,加强对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切实增强办理实效,推动政协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办发〔2010〕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省委部委,省直单位,省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单位承担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任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全面考核。对办理工作全过程进行评价考核,确定考核指标,确保每一个办理环节都有对应的考核标准和要求。
(二)客观公正。充分听取省政协相关参加单位及工作机构、政协委员和承办单位的意见,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自评与考评相结合。
(三)公开透明。评价考核程序规范,过程和资料公开透明,评价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三条 组织实施 评价考核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政协办公厅组织实施。省委办公厅会同省政协办公厅负责对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省委各部委、省各人民团体及省法院、省检察院办理工作进行评价考核;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政协办公厅负责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直各单位、中直驻粤各单位办理工作进行评价考核。
第四条 主要内容 评价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工作、办理工作和加减分三个部分,共30个评分项,满分100分。基础工作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工作机制、经办人员、经费保障等内容,设8个评分项计26分;办理工作包括承办、办理、答复等内容,设11个评分项计54分;加减分包括承办数量、工作态度、办理实效、重点提案办理等内容,设11个评分项,加分、减分分值各为20分。
第五条 方式步骤 评价考核采取自评、考评、综合评定方式,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自评。由各承办单位对照评价考核指标开展自查,如实填写《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价考核表》并附必要说明材料,在年度办理时限(最后一件交办提案的办理时限)截止后20天内,报相应的组织实施单位。
(二)考评。由组织实施单位依据各承办单位年度办理工作实际,核实自评结果,对照《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价考核表》,进行考核评分。
(三)综合评定。由组织实施单位组织督察评议、重点抽查,进一步核实自评、考评情况,结合各承办单位量化考核得分,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其中,优秀≥90分,优良80一89分,一般60一79分,较差≤59分)四个等级,提出综合评议意见,在省政协办公厅网站公示7天。然后,由组织实施单位审定,并报省政协同意形成评价考核结果。各承办单位在量化考核和综合评议中,如发生两项以上的减分,均不得获得“优秀”评价考核等级。
第六条 结果应用 当年评价考核结果反馈各承办单位,并在第二年省政协全体会议上书面通报,同时抄送省委组织部、省统计局,作为市厅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考核指标。每三年对连续考核结果优秀、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进行表彰;对连续考核较差的承办单位通报批评。获得表彰的承办单位要对相关承办人员进行内部奖励,或在本单位工作考核中予以体现。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价考核表
附件:
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价考核表
内容 | 项目 | 分值 | 自评 | 考评 | ||
基础工作 | 1.承办单位将办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经常过问和研究办理工作 | 6 | | | ||
2.有明确的分管领导、综合协调机构及经办人员 | 4 | | | |||
3.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度规范、责任明确 | 4 | | | |||
4.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 2 | | | |||
5.按要求参加办理工作相关的会议、培训 | 2 | | | |||
6.实事求是开展自评,按时报送有关材料 | 3 | | | |||
7.立卷、归档及时规范 | 2 | | | |||
8.积极主动完成交办、督办单位布置的相关任务 | 3 | | | |||
办理工作 | 承办 | 9.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接收交办的提案;对交办意见有异议,按规定程序、时限反馈交办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 | 4 | | | |
办 理 | 10.及时部署办理工作,制订办理方案,落实办理责任和目标要求,安排好办理速度 | 6 | | | ||
11.主办单位主动加强与会办单位的沟通协调;会办单位密切配合会办工作,按规定要求、时限提出会办意见 | 4 | | | |||
12.在办理过程中,注重加强调查研究,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沟通,主动通报工作情况,积极回应意见建议 | 6 | | | |||
13.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牵头领办一件以上重要提案,并积极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 6 | | | |||
14.办理工作讲求质量,注重实效,对有条件解决的问题抓紧解决,对暂时未能解决的制定计划,逐步解决 | 8 | | | |||
15.按规定时限完成办理工作 | 5 | | | |||
答 复 | 16.答复意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程序、格式规范,针对性强,有理有据、态度诚恳、文字精炼、表述准确;对答复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做好保密工作 | 5 | | | ||
17.书面答复前先征求提案者意见,寄送答复意见时做好登记,并附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 3 | | | |||
18.重视做好列入计划解决提案的后续办理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及时复告提案者 | 3 | | | |||
19.认真开展总结,按时报送总结材料,总结材料条理清晰、内容充实,有典型案例 | 4 | | | |||
内容 | 项目 | 分值 | 自评 | 考评 | ||
加 减 分 | 加分项 | 20. | 主办件10件以上或会办件20件以上,并按时完成办理任务 | 2 | | |
主办件20件以上,或会办件50件以上,并按时完成办理任务 | 2 | | | |||
21.服从交办意见,积极承办因部门职能交叉、内容复杂等原因,较难明确界定承办单位的提案 | 2 | | | |||
22.主办省领导同志牵头督办的重点提案,组织协调有力,方案周密,程序规范,扎实有效 | 4 | | | |||
23.会办省领导同志牵头督办的重点提案,积极认真,密切配合 | 2 | | | |||
24.个案办理吸纳合理意见建议,改进工作,推动落实,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 | 4 | | | |||
25.办理工作得到省领导同志肯定或提案者书面表扬 | 4 | | | |||
减分项 | 26.办理工作敷衍塞责,推诿办理任务 | 3 | | | ||
27.对省领导同志牵头督办重点提案,重视不够,组织协调不力,程序不规范,无明显实效 | 5 | | | |||
28.填报自评不实事求是,与实际核查明显不相符 | 5 | | | |||
29.对督察评议重视不够,搪塞应付 | 3 | | | |||
30.提案者最终反馈意见为“不满意”的 | 4 | | | |||
总 计 | 80±20 | | |
备注: 1. 各承办单位填报自评得分时,须附必要的情况说明。
2. 第15项考核中,如因会办单位未能按时提出会办意见,致主办单位不能按时完成办理任务,主办单位不扣分。
3. 评价考核表中每项分值为最高分值,在自评或考评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最高分值范围内打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