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评价机制,完善监管体系,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效能的提案

2018-01-23 04:13:45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案类案号:提案第20180019号
  案题:关于建立评价机制,完善监管体系,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效能的提案
  提出人:民进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容:
  一、我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基本情况
  我省自2009年起率先在全国探索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随着政府职能逐渐转变、政府公共服务领域不断扩大以及事业单位改革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在全省各地、各领域广泛开展。特别是近年来结合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加大对教育、卫生医疗、文化体育、交通、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力度,将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承担,对于新增的财政资金,优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2016年全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4014个,涉及金额252.58亿元,项目数较2015年增长33.14%,涉及金额较2015年大幅增长143.73%。
  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和机制建设方面,2014年出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粤府办〔2014〕33号),2015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粤财行〔2015〕276号),包括5个一级目录,57个二级目录,323个三级目录。财政部门结合其他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重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选择部分省级财政资金涉及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各购买主体在预算内制订项目购买计划,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组织实施,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测算支出,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二、影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效能的主要因素
  (一)购买主体资源碎片化,项目选择民意基础不足。以社区服务为例,民政、教育、卫生、司法、公安、人社等部门的助老、慈善救助、残障康复、青少年辅导、婚姻家庭辅导、社区戒毒、再就业等服务项目资金来源渠道不同,缺少协调统筹。同时因管理权限分散,各种社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资源不能全面有效地共享,综合利用率不高。另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具有人群覆盖面的普惠性和专项服务的专业性,但由于部分服务项目在选择设计阶段摸底调查不够,专业性不足,以致部分项目居民感觉"惠而不实"。
  (二)承接主体能力不足,服务亟待规范。在社工机构方面,总体服务能力不足,难以满足政府购买服务需要。2015年,广州市365家民办社工机构,能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只有86家,占23.56﹪。在社工队伍方面,我省提出社工/服务人口"十二五"末要达到1/2500,但在政府购买服务发展比较好的广州才达到1/4091,与香港 1/562,英法 1/1000,台湾 1/3000等还有较大差距。且从业人员年龄轻、阅历差、经验少、流动性大,广州市社工21-25岁占77%,从业时间2年以下占83%。广州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要求,每10万元经费配1名工作人员,2/3应为社会服务领域相关工作人员,1/2应为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实际很难达到。高素质专业人才和运营管理人才非常缺乏。另外部分社工机构没有经过成长期,公益性不足,自筹经费能力差,完全依赖财政经费投入,甚至仅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而专门成立机构,存在"空壳投标",一套人马注册多个机构同时承接多个服务项目,同一套人马因服务质量问题被注销资质后重新注册等违规行为。
  (三)评估机制尚需建立,监督体系尚需完善。影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效能的因素,需要通过评估机制去发现,通过监管机制去规范,但目前在评估监管机制方面,一是各领域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缺乏权威的评价标准,导致各地公共服务的购买内容不一,形式千差万别,质量参差不齐,不利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开展和事后的监督评价。二是购买主体购买合同普遍不够细化,成本测算不够精确,执行监督检查仍不到位。有的购买主体实施购买后,没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事后评价往往流于程序。三是购买信息公开不够及时全面,导致部门和社会监管缺位。四是缺乏服务对象意见反馈机制和三方综合评审机制,第三方评估机制覆盖面窄。
  三、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效能的建议
  我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已经走过了近10年,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将会继续向更广泛更高层次的领域发展,为了使政府购买政府公共服务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应该更加注重提升购买公共服务的效能,使财政投入更加有效,群众得到更多实惠。为此建议:
  (一)加强委托环节的监管,把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入口关
  一是建立定期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需求调查制度,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专业性。二是完善社会组织法人库建设。三是制定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具体目录,明确各领域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内容、范围和标准。可以首先在省直部门实施,为全省提供统一、高质的公共服务提供指导。四是各领域对目前使用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范本作进一步细化。五是在招标过程中严格审查机构资质,开展实地调查,防范"空壳投标"行为,在确定服务项目的同时,还要确定为该项目服务人员,通过建立数据库等方式避免同一套人马承接多个项目的问题。
  (二)加强服务过程监控和结果评估,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质量
  一是加强服务经费测算和承接服务取得收入管理。二是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强化购买主体在监督检查上的主体责任,加强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三是建立基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四?培育第三方评估机构,推广独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五是建立实地巡查制度,购买主体定期或者不定期委派监理机构或者直接派工作小组对承接主体进行现场检查。
  (三)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一是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信息公开办法,强化部门在监督检查上的主体责任,推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公开质量提升,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二是建立健全评价结果信息公开制度。三是完善定期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满意度调查制度。
  (四)培育规范承接主体,促使其向公益性组织发展
  一是将社会机构筹资能力培养作为政府有关部门的重点工作任务,从拓展资金来源和增强社工机构的筹资能力辅导两个方面入手,引进市场化方法,探索"使用者付费"的有偿服务模式,增强社工机构的经济实力,减少对政府拨款的单一依赖。二是综合考虑物价、经济发展、成本等因素增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经费额度,逐步提高社工尤其是一线社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指导标准,建立一线社工工资福利待遇随服务年限逐年增长机制。三是对于部分项目探索从采购项目向采购服务转变,从机构雇佣社工向政府合同制雇佣社工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