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美丽乡村电力建设的建议

2018-08-08 23:56:44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作为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电网改造建设和产业发展、生态环保、环境整治都息息相关。但是,由于电网改造和建设投入大、效益低、回收慢,投资吸引力不足。
  从2015年开始,我国电力体制开始第二步改革,即有序放开放售电和增量配电市场。同时,国家对于光伏太阳能发电扶贫、微电网也出台了专项政策。我们可以利用第二步电改、光伏扶贫和微电网的机遇,以市场、以特许权换投资、换机制,变“输血”为“造血”。主要思路和建议如下。
  一、售电和增量配电市场开放进度和内容的事权都在广东省,明年是售电市场开放的第三阶段,也是第三批增量配电项目的申报期。售电放开的原计划中第三阶段并没有包括农村用电,建议由省发改委、经信委调整为“对农村用电部分开放”。同时,按照美丽乡村建设的具体情况,统一确定试点的地区、项目。
  由于农业用电和农村居民用电的价格较低,单一的农村售电市场不具备吸引力,单一的农村增量配电项目的电量也达不到要求,因此,在确定开放售电及增量配电的地区、项目时,应把美丽乡村建设和工业园区等结合起来。省经信委已在9月15日发文明确所有的省级产业转移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均可申请入售电市场,全省有87家园区,均分布在粤东西北经济较落后地区,因此,对于以上地区,应当选择与省级产业转移园区相邻的农村作为售电开放的区域;对于其他地区,应当选择与其他工业园区相邻的农村作为售电开放的区域;使得可以对农村和省级产业转移园区或其他工业园区打包售电。对于农村增量配电项目,应选择与已获批的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相邻的农村;在以后审批增量配电网项目时,对包含有美丽乡村电力建设项目的优先考虑;这样,使增量配电网可以同时覆盖农村和其他园区,满足电量要求。
  二、确定试点地区和项目后,通过法定程序招标增量配电项目的业主(建设方)。在招标条件中,除了对农村电网建设的一般进度要求外,还应包括:承担对相邻农村的售电义务、并规定售电价格不得高于目录电价;承担路灯等公共照明设施的建设;承担新能源建设(如光伏、垃圾、沼气发电)和有关公共设施(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义务等。
  三、设立“美丽乡村配电建设基金”,政府用原补贴农村电网建设的资金投入、并担任基金管理者,吸引电力设备生产企业参加,以“对基金参与者优先选型”的措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美丽乡村电网建设。
  四、争取“光伏扶贫”政策,把微电网作为美丽乡村电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了《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发改能源[2017]1339号)》,要求结合城市、新型城镇及新农村等发展需要,培育能源生产和消费新业态。具体支持举措有:微电网内部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建成后按程序纳入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范围,各地政府可对微电网发展给予配套政策支持,鼓励微电网项目单位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享有绿色信贷支持,鼓励微电网作为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参与辅助服务交易等。
  微电网和传统电网的主要区别就是分布式的电源,光伏发电是主要部分。国家发改委2016年3月发布了《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通过国家补贴和商业化投资相结合的模式,将光伏扶贫作为资产收益扶贫的重要方式,而且明确要求由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优惠贷款。经过测算,每户农民每年从“光伏扶贫”项目获取的净收益超过3000元。然而广东省并不在前期开展试点的16个省范围内。
  广东的日照时间在全国居中,综合气象条件有利于保持光伏电池板的清洁和效率,光伏发电量就地消化的条件也优于其他地区。粤东西北的扶贫任务也还很重。因此,建议向国家争取尽快把广东列入光伏发电扶贫的试点省份,把光伏发电作为美丽乡村电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用对光伏发电系统的维护和技术支持吸引社会资金。
 
(本文作者为:省政协委员 陈利浩)